農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行為農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 ,保護農業機械事故當事人農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 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轉移或停放時,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除農業機械發生的交通事故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事故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工作。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
發生涉及人身死亡的農業機械事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特別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其農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 他與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有關的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做好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工作。第二章 案件受理第五條 發生農業機械事故,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機,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操作)人員及現場人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農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 ;農業機械參加保險的,應當報告保險公司。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妥善保管重要痕跡。
對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時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第六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受理農業機械事故報案。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應當制作受案記錄,并立即派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處理。對屬于農業機械事故的,應當自勘查現場時起24小時內立案;對不屬于農業機械事故的,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第七條 發生農業機械事故,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報告本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對需要由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特別調查組介入之前,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等項工作不能中斷。第八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做好農業機械事故快報和農業機械事故月報工作。第三章 事故調查第九條 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時,應有2名以上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參加,并出示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證。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取得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資格后,方可從事事故處理工作。第十條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開展下列工作:
(一)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二)對有人員死亡的農業機械事故,應當立即通報公安機關;
(三)確定、詢問當事人;
(四)保護、勘查事故現場,查找證人,收集相關證據;
(五)對運載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等危險物品的農業機械發生的事故,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處置,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六)事故造成供電、通訊、公路等設施損毀的,應當立即通報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二條 勘查農業機械事故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或攝像,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和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
事故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當事人或者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第十三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應當有兩名以上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在場。
(二)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分別進行,并告知證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作偽證、假證應當負的法律責任。
(三)詢問證人時,應當了解證人身份以及與事故當事人的關系。
(四)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經被詢問人復核無誤后,在筆錄上簽字。如當事人、證人要更正或補充的,應當在筆錄結束后續接。原筆錄涂改處應由當事人、證人簽字或蓋章。向年齡不滿十六周歲的當事人或證人調查取證時,應當有其監護人在場,筆錄由監護人簽字。
(五)對當事人自行書寫的農業機械事故經過和證人自行書寫的證實材料,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員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條 為農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 了規范農牧業機械事故處理農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 ,維護農牧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農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 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牧業機械,是指用于農牧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活動的機械、設備。
本辦法所稱農牧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牧業機械在作業或者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機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機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牧業機械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
農牧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拖拉機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農機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公路法律、法規處理。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機事故處理工作的領導,完善農牧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保障農機事故處理所需工作經費,建立健全農牧業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牧業機械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
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農牧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對農牧業機械操作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農牧業機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第七條 自治區鼓勵農牧業機械操作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組織,提高農牧業機械安全操作水平。第八條 農牧業機械操作人員作業前,應當對農牧業機械進行安全查驗;作業時,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農牧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制定的安全操作規程。第九條 農機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和依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十條 根據農機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將農機事故分為以下四類農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 :
(一)輕微農機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輕傷,或者財產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農機事故;
(二)一般農機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重傷,或者3至9人輕傷,或者財產損失在1000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農機事故;
(三)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3至9人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或者財產損失在4萬元以上的農機事故;
(四)特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農機事故。
農機事故構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并追究責任。第十一條 在道路以外發生的農機事故,操作人員和現場其農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 他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停止農牧業機械的轉移,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害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農機監理機構報告;造成人員死亡的,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報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接到報告的農機監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秩序。第十二條 農機事故處理人員勘查農機事故現場,應當拍攝農機事故影像資料、繪制農機事故現場圖和制作現場勘查筆錄。
農機事故現場圖和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農機事故處理人員、當事人或者證人簽名。當事人、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第十三條 發生重大、特大農機事故的,農機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對發生特大農機事故的,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逐級上報。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處理人員處理農機事故時,應當佩戴統一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接受群眾監督。農機事故勘察車輛應當在車身噴涂統一標識。第十五條 農機事故處理人員發現當事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有檢驗資格的機構對當事人進行檢驗,并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當事人。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尸體存放條件的醫療機構。
陜西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障事故當事人農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 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國道、省道以外農機交通事故怎樣認定 的道路及田間、場院行駛、作業或者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其它財產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機事故,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三輪農用運輸車及其它農用輪式專用機械在國道、省道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條 縣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農機事故的現場勘查處理、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依法處罰事故責任者。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依法及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公正裁處。
農機監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六條 發生事故的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或停止作業,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不得逃逸、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目擊者或過往行人,應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者,向農機監理機構報案,并提供有關證據。
因搶救受傷者需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標明物品在移動前的位置。第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監理機構認為不屬于農機事故的,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通知當事人。
發生重大、特大農機事故時,農機監理機構應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理。第八條 農機監理機構根據處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暫扣肇事者的車輛、農業機械或有關證件、物品,待事故責任認定后及時歸還。
暫扣車輛、農業機械或證件、物品應開具扣押憑證。
暫扣肇事汽車、摩托車等,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肇事者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當事人預付。事故處理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費用。第十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事故的受傷者,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第十一條 事故的尸體經檢驗后,農機監理機構應通知死者家屬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由農機監理機構依法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無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員,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公告。第十二條 因事故損壞的農業機械及物品,應在事故發生地修復。事故發生地無法修復的,經農機監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復。無法修復的,依本辦法規定作價賠償。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財產損失情況,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事故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因果關系,依據本辦法規定認定事故責任,并制作《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方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