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評殘機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海口評殘機構 的合法權益,更好地開展職工傷、病、殘、職業病海口評殘機構 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國家勞動人事制度改革規定的精神,結合海口評殘機構 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口評殘機構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條 成立“海口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市勞動、衛生、人事、民政、總工會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社會保障局。
各區、主管局、集團公司、總公司相應建立勞動鑒定小組,由單位領導、勞動人事、醫務、工會、安全等有關人員組成,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鑒定小組負責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職工傷、病、殘、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提出意見,并對其職工進行妥善安排。第四條 委員會委托市衛生局指定有關醫務人員組成內、外科和職業病科二個醫療技術鑒定小組,負責對職工傷、病、殘、職業病的勞動能力狀況作出醫學、科學技術方面的鑒定。第三章 職責任務第五條 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醫務勞動鑒定工作的意義;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我市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方法、鑒定標準、評殘等級。
二、督促檢查單位和醫院對傷、病、殘、職業病職工的搶救、治療;對各單位呈報的職工因工負傷、職業病和非因工傷病程度予以審查、鑒定;確定醫療終結,評定因工殘廢等級,認定殘廢程度并簽發《因工殘廢證明書》;復查殘廢變化狀況并變更殘廢等級;指導單位做好傷病職工的康復工作。
三、總結和推廣勞動鑒定工作經驗,收集、整理并保存職工病退、傷殘、職業病鑒定和處理意見,建立檔案。
四、根據我市建設發展的實際需要,修改補充本《暫行辦法》。第六條 勞動鑒定小組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及市的有關規定。
二、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傷病休息定期組織復查,提出安排復工或其海口評殘機構 他處理意見報委員會審定。
三、收集整理和保存職業病、傷亡事故等有關材料(如事故調查報告、病歷、診斷書、檢驗化驗資料等),對需要研究審定的事故材料提出意見,提交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四、根據醫療防治機構的有效證件,對審查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報委員會按規定程序批準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第四章 管理制度第七條 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刻制專用印鑒,做好會議記錄、報表、資料、檔案的整理建檔和保管工作。有關鑒定標準的重大修改和勞動能力鑒定中出現帶政策性的重大問題要經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討論決定。委員會辦公室和勞動鑒定小組專兼職人員,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外,每年要定期向委員會和單位行政領導匯報工作。第八條 經委員會委托并由市衛生局指定負責對傷、病、殘、職業病診斷的市人民醫院、市職業病防治所在診斷、鑒定時,必須在診斷鑒定書上寫明傷病性質和鑒定結論,由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簽名并加蓋市人民醫院、市職業病防治所公章。第九條 委員會對有爭議的各種病殘鑒定要求被鑒定人復查時,復查鑒定必須有三名以上醫務員簽名方能認可。如被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復查,應視為病愈或醫療終結,不再安排復查鑒定。第十條 鑒定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如有弄虛作假,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追究經濟責任。第五章 鑒定程序、標準第十一條 、疾病、傷殘、職業病需要鑒定的當事人,應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傷病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到市人民醫院或市職業病防治所檢查鑒定,并索取診斷證明書及有關鑒定結論材料。第十二條 當事人或當事人所在單位對指定醫院或職防所診斷結論發生爭議經調解無效時,可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提交委員會重新診斷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鑒定為最終鑒定。第十三條 凡提出需要重新鑒定的單位或當事人,必須出示指定醫院或職防所的歷次原始病歷疹斷書及各種檢查化驗資料、報告等。各種原始資料不得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如果發現上述行為,委員會將不對其做重新鑒定結論,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單位或當事人負責。
評殘在哪里評屬于工傷的,傷殘等級評定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海口評殘機構 ;屬于其他情形的,到具有相關資質的當地司法鑒定所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工傷評殘需要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評殘必須在傷愈穩定后才能申請評殘,評殘后,一般30天內出結論,最長不得超過90天。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海口評殘機構 :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3、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4、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5、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評殘步驟為?
1、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2、受理,縣級殘聯(業務員)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后,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塊進行核對(通過數據庫管理軟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證信息)。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評定,縣級殘聯對于殘疾特征明顯的申請人,依照殘疾標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并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
4、政審,縣級殘聯理事長(初審員)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對于信息虛假或經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
工傷認定評殘后如何處理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屬于工傷的和屬于其他情形的有不同的處理部門,身體安全最為重要,工作生活期間一定要注意安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評殘在哪個部門申請傷殘鑒定【法律分析】海口評殘機構 :1、交通事故或者其海口評殘機構 他人身損害海口評殘機構 ,可向當地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傷殘鑒定。一般市級司法局下設司法鑒定中心。
2、工傷事故海口評殘機構 ,則可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屬于市一級勞動局的下設機構。
【法律依據】海口評殘機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 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并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對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并制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于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處理。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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