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病去世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有下列補償:
1.喪葬費職工因病去世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因病去世 ,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
2.撫恤金。烈士和因公犧牲的職工因病去世 ,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職工因病去世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遺屬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工因病去世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
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職工因病死亡都有哪些待遇職工因病死亡待遇職工因病去世 : (一)職工因病或 非因工負傷 死亡時、退休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職工因病去世 ,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為2個月職工因病去世 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但不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 (三)自1995年1月1日起,去世離休干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離休干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職工死亡后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即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項費用按800元標準發給其家屬包干使用。 退休職工死亡 待遇的相關知識:退職待遇包括 (1)按月發給相當于本職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 (2)醫療待遇、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各地規定也不太一樣,職工因病去世 你參考下下面的內容:一、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后有關待遇的項目 1.城鎮戶口的企業職工、 個體工商戶 業主和雇工在續存勞動關系并繳納 社會保險費 期間,以及退休人員在享受 養老保險待遇 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 2.農村戶口的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和雇工,在續存勞動關系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3.退職或領取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憮恤費。二、死亡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或雇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一次性救濟費的標準 1.死亡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或雇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月計發基數,按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業主或雇工死亡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其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 2.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計發標準為:死亡人員供養1人的,為6個月;供養2人的,為9個月;供養3人及3人以上的,為12個月。
關于在職員工因病去世,單位應如何賠償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有下列補償: 1. 喪葬費 職工因病去世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 工資 3個月的標準發給。 2. 撫恤金 。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 退休 費職工因病去世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遺屬生活補助費。 《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 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有哪些補償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有下列補償:
1.喪葬費職工因病去世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因病去世 ,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
2.撫恤金。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選屬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逮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
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公司員工因病去世公司怎么處理公司員工因病去世如認定成工傷職工因病去世 ,就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如不是工傷,則就按正常死亡對待,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單位不需要賠償。但單位可以出于關懷給予其家屬一定的補助。
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職工因病去世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