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交通事故死亡一人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對司機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的處罰需要根據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的責任認定書決定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如果承擔主要或以上責任的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其余情況只需要按常規交通事故處理善后即可。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次要責任要負刑事責任嗎?當然是不需要負責刑事責任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的交通事故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造成一人死亡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當事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以上的責任的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中有一人死亡的.負次要責任的駕駛員怎么處理關鍵是有沒有判定你犯“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如果是的話對方死亡駕駛員次責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對機動車駕駛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你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主要責任,符合交通肇事罪,處罰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未判交通肇事罪:
第二十四條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其違章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符合下列第一、二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項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項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
(六)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
對前款第一、二項的機動車駕駛員,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的機動車駕駛員,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一)逃逸;
(二)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三)隱瞞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禍于人;
(五)其他惡劣行為。
第二十六條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裁決之日起生效。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二年內不準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