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做好《條例》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的貫徹執行工作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意義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化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是我國完善建設,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后的新形勢,加快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舉措。我省自1991年開展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以來,這項工作取得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了明顯成效。但是,參保覆蓋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夠規范,工傷爭議案件仍在逐年增加?!稐l例》的頒布施行,為規范工傷保險工作,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對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較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充分認識實施《條例》、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條例》的貫徹執行列入各地各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確?!稐l例》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明確有關政策規定
(一)省內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個體工商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雇工工資總額乘以其繳費費率之積。統籌地經辦機構應根據個體工商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個體工商戶的繳費費率。
(二)鑒于目前我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縣(市)級統籌的實際,為有利于平穩實施,可以繼續實行由設區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
電力、鐵路、郵電、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統籌,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今后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已參加省級統籌的其他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設區的市的市本級統籌。
(三)全省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繳。各級勞動保障、地稅、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抓緊銜接,盡快完成工傷保險費征繳的移交工作。
(四)各統籌地工傷保險基金現有的結余作為儲備金。自2004年起,各統籌地從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作為追加儲備金。統籌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由上年結轉的歷年結余彌補;當年出現重大工傷事故,導致上年結轉的歷年結余仍不足彌補,由歷年儲備金彌補;歷年儲備金仍不足彌補的,由統籌地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管理、使用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五)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支付30個月,六級支付25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支付30個月,六級支付25個月。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支付10個月,八級支付7個月,九級支付4個月,十級支付2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支付10個月,八級支付7個月,九級支付4個月,十級支付2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七)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的辦法執行。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八)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
(九)按照《條例》的要求,工傷保險制度的運行,需要行政管理、業務經辦和勞動能力鑒定三套機構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強工傷保險組織管理體系建設,盡快建立健全工傷保險的工作機構,充實專業人員,為《條例》的施行提供應有的組織保障。
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稐l例》順利實施
工傷保險涉及廣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以貫徹執行《條例》為契機,扎實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要認真學習對照《條例》規定的各項條款,認真清理與《條例》不符的政策規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實強化服務意識;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各種有效的方式,進一步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增強廣大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衛生、民政、人事、編制、安全生產監管、工會等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系,積極協調配合,共同完成貫徹執行《條例》的各項工作。
2020年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 1 2 3 4 5 6 7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經本人書面要求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不管任何行業的勞動者所受到的工傷都是案件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的,公務員和普通員工的九級傷殘工傷賠償的不同在于行業工資水平的不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各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時員工在受到工傷的第一時間應當及時治療,以免耽誤病情。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的工傷風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職工、雇工(以下統稱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h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稅務、公安、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保險、衛生和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和工會等組織建立工傷保險協調機制,建設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對策研究,協調解決相關重大事項,提高工傷保險水平。第二章 工傷預防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根據當地工傷事故高發的行業、工種和崗位,統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建立工傷隱患排查機制和預警機制,依法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第六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用人單位應當落實工傷預防的主體責任,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加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管理,通過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方式預防、減少工傷事故。第七條 工傷保險預防費依法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實行預算管理。其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工傷保險基金第八條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用于調劑全省市、縣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省級調劑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九條 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行業基準費率,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等情況,按照規定確定并調整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費率。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及時向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本單位參保職工名冊、參保職工增減表;參保職工符合條件的,其工傷保險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職工名冊或者參保職工增減表次日起生效。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限定用人單位報送參保職工名冊、參保職工增減表的具體時間,不得增設用人單位報送參保職工名冊、參保職工增減表的條件。用人單位應當自參保繳費后三十日內或者參保繳費情況變更后十五日內,將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名單、參保時間、繳費等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第四章 工傷認定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及因特殊情況經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在法定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也在此時限內提出的,由最先提出申請的一方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用人單位的法定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出申請前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用人單位或者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均未在用人單位的法定申請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出申請前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浙江工傷賠償條例法律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 社會保險法 》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 行政 法規 :《 工傷保險條例 》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 工傷保險 辦法;各省 農民工工傷 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或通知等。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浙江省工傷保險 醫療費 1、要求:治療 工傷 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的浙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浙江省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