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
在處于施工階段路段駕車發生事故的行為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依照刑法第133 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道路半幅封閉造成交通事故,封閉方是否有責任在現場已經安放了明顯標志的臨時道路封閉施工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施工方沒有責任,”雖然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道路”擴展至“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但對于未經交工驗收且正在封閉施工的路段,仍不屬于“道路”的范疇,因此,發生的交通事故也應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正在封閉施工的路段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的交通事故呢,對于封閉道路較長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或者封閉物體較高使得駕駛員無法觀察進入車道后是否可以安全通過的情況下,當地交警應當派員進行指揮、疏導,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第233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高速路施工沒有全封閉造成交通事故該怎么判?
沒有任何警示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 ,施工方責任。和是否封閉沒有絕對關系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 ,要看實際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 的情況。
在處于施工階段路段駕車發生事故的行為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 ,依照刑法第133 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 ,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 ,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第233條等規定定罪處罰。”在正在封閉施工的路段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的交通事故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其中公路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的,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雖然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道路”擴展至“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但對于未經交工驗收且正在封閉施工的路段,仍不屬于“道路”的范疇,因此,發生的交通事故也應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以其行為認定。
道路半幅封閉造成交通事故,封閉方是否有責任在現場已經安放了明顯標志的臨時道路封閉施工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 ,施工方沒有責任。
對于封閉道路較長未全封閉的施工路段發生事故 ,或者封閉物體較高使得駕駛員無法觀察進入車道后是否可以安全通過的情況下,當地交警應當派員進行指揮、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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