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案情簡介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
2005年3月21日山東莒縣人唐某獨自持"BD"證駕駛昌河微型面包車到山西臨汾聯系煤炭,行駛至山西境內國道108線851KM+100M處與呂某持B證駕駛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的大型貨車相撞,致唐某當場死亡,面包車損壞。2005年4月12日當地交警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交警隊調解無果,唐某的四位近親屬以呂某、彭某、某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47萬余元。
經訴前調查,駕駛員呂某所駕車輛登記車主為某運輸公司,該運輸公司與呂某的雇主彭某簽訂了機動車消費貸款購車合同,合同約定:彭某付清貸款前,車輛所有權歸運輸公司,掛靠經營,彭某每月繳納管理費若干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事故發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車輛貸款,尚未進行車輛過戶。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有一份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況:唐某死亡時30歲,系城鎮居民,生前有被扶養人兩人,分別是其母親68歲,城鎮居民,其兒子6歲,農村戶口,自2001年底隨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縣縣城,但始終未遷移戶口。
判決結果:
判令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分析
1、保險公司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2、計算死亡賠償金、撫養費適用了山東省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其中計算唐某之兒子的撫養費適用了農村居民的數據
3、計算喪葬費適用了山西省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見: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義務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代被保險人賠償原告的損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0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保險金。
(3)保險公司賠償給賠償權利人的保險金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即《解釋》的規定,而不能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因為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而本案中被保險人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必須依照《解釋》的規定執行。保險合同雙方之間關于賠償項目及標準的約定不能對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賠償金及撫養費賠償標準應適用山東省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喪葬費應當適用山西省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問題的答復》【法研(2004)81號】(下稱答復)的內容不適當、不全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4條的規定,《答復》不屬于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復》的約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8、29、30、35條之規定本案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依照山東省2005年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根據《解釋》第27條之規定,喪葬費應當依照山西省2005年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
3、唐某之子應當作為城鎮居民對待。
(1)、關于如何判斷賠償權利人的居民戶口性質問題。隨著我國居民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東省已經率先打破區分居民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因此應當以權利人的經常居住地來確定賠償標準,而不能機械地以戶籍性質確定賠償標準。況且,法律也沒有規定用居民的戶口來區分居民的性質。
(2)、在這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公安廳聯合出臺的《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就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3)、另外,最近轟動國內的吉林省境內"林肯"車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審判決均以當地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賠償了戶口在農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損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經隨其父親居住在城鎮范圍內的礦區職工駐地連續滿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縣縣城。
綜合分析
本案判決書回避了以下法律問題:
1、雇員致人損害,雇主承擔什么責任;
2、車輛掛靠關系中,被掛靠單位承擔什么責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35、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上海交通事故案例第一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李某沒經任何人允許私”需要有法律證據
第二:不管第一條有沒有足夠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的法律證據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陳某都得付7成以上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的本方責任
第三:李某肯定負法律責任,比重有第一條決定
第四:王某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及比例,由第一條決定,證據足夠,可以是0責任
相關案例,可以參考CCTV-12剛剛播出過的【庭審現場】欄目--奪命飛車!
(案例情況也是由于車的轉手造成的官司)
視頻地址:有很多個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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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2021年交通肇事賠償案例1、2021年交通事故賠付實例
如今產生交通事故的實例確實是太多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了,每一年喪生于交通事故的不在少數,在產生交通事故后會牽涉到損害賠償義務,下邊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我們為您詳細介紹一則2021年交通事故賠付實例,那交通事故賠償是什么樣的呢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對于這個問題我將為您解釋疑慮。
一、2021年交通事故賠付實例
案件概述:2021年5月29日,王甲所安全駕駛小型客車與郝某安全駕駛的小型客車追尾事故,造成郝某追尾事故王乙安全駕駛的小型客車,導致王乙負傷。經交管部門評定,王甲負該起交通事故的所有義務。后王乙提起訴訟至法院規定王甲、車險公司賠付其各類損害。
裁判員原因:法院經審判覺得,此案的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單位評定王甲負安全事故所有義務,郝某、王乙均無義務。對王乙因此次安全事故所產生的損害應各自由王甲所駛車的保險公司甲車險公司在交通強制險責任賠付額度內及商業服務第三者責任險義務額度內承當承擔責任;由郝某所駛車的保險公司乙車險公司在交通強制險無責賠付額度內承當承擔責任。因為王乙在身亡傷殘賠償額度項下的各類損害未超過交通強制險責任身亡傷殘賠償額度和無責身亡傷殘賠償額度之和12一千元,故依照法律法規,各車險公司應根據其義務額度與義務額度之和的比率擔負對應的承擔責任。
二、交通事故賠償
1、醫療費用
依據罪中國律師司法網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判人身安全侵權賠償案子適用法律多個現象的表述》第十九條要求,醫療費用依據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治療費、醫藥費等收款憑證,融合病史和診斷證明書等有關證明明確。賠償義務人對診治的重要性有疑義的,理應承當對應的證明責任。
醫療費用的補償金額,依照一審庭審結束前具體產生的金額明確。人體器官作用修復練習所有必要的恢復費、適度的整形費還有別的后續治療費,賠付產權人能夠待具體產生后再行提起訴訟。但依據診療證實或是鑒定結論明確必定要出現的花費,能夠與早已產生的醫療費用一并給予賠付。
2、誤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判人身安全侵權賠償案子適用法律多個現象的表述》第二十條要求:
誤工依據受害人的誤工費時間和收益情況明確。
誤工費時間依據受害人接納醫治的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說明明確。受害人因殘廢不斷誤工費的,誤工費時間能夠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生活來源的,誤工依照具體降低的收益計算。受害人無收入來源的,依照起近期三年的收入水平計算;受害人不可以質證證實其近期三年的收入水平情況的,能夠參考受訴法院所在城市一致或是相似領域上一本年度員工的平均收入計算。
3、陪護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判人身安全侵權賠償案子適用法律多個現象的表述》第二十一條要求:
陪護費依據醫護人員的收益情況和醫護總數、醫護限期明確。
醫護人員有收入的,參考誤工的要求計算,醫護人員沒有收益或是聘請護理員的,參考本地醫院護工從業相同級別保養的勞務報酬規范計算。醫護人員正常情況下為一人,但定點醫療機構或是鑒定中心有確立建議的,能夠參考明確醫護人員總數。
醫護限期應計算至受害人修復日常生活自控能力時才行。受害人因殘廢不可以修復日常生活自控能力的,能夠按照其年紀、身體狀況等要素確認有效的醫護限期,但最多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醫護,理應依據其醫護依靠水平并融合配備殘廢輔助器具的具體情況明確護理級別。
4、差旅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判人身安全侵權賠償案子適用法律多個現象的表述》第二十三條要求:“差旅費依據受害人以及需要的看護工作人員因就診或是轉診醫治具體產生的花費計算。差旅費理應以宣布單據為憑;相關憑證理應與就診地址、時間、總數、頻次相一致。(就醫、就醫、購費、購輔助殘具、參與殯葬)
5、住宿費用
異地就診、配備殘廢輔助器具、殘廢、身亡家屬參與交通事故解決、申請辦理殯葬事項等花費
住宿費用=黨政機關一般工作員公出住宿標準*酒店住宿日數(40元/天)
6、膳食補助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判人身安全侵權賠償案子適用法律多個現象的表述》第二十三條要求,住院治療膳食補助金能夠按照本地黨政機關一般工作員的差旅膳食補貼規范給予明確。
受害人確實有必需到異地診治的,因客觀因素無法住院治療,受害人自己極為看護工作人員具體產生的房租費和餐費,其有效部份予以賠付。
住院治療膳食補助金=黨政機關一般工作員公出膳食補助金規范*住院治療日數(40元/天):廣西省2011年規范為40元每天每人
7、護理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身安全侵權賠償案子適用法律多個現象的表述》第二十四條要求,護理費依據受害人殘廢狀況參考定點醫療機構的想法明確。
8、鑒定費
(1)交通事故殘廢指因路面交通事故損害造成的身體殘廢。包含:精神實質的、生理作用的和生理構造的出現異常以及致使的日常生活、工作中和社交活動工作能力不一樣程度上缺失。
傷殘等級是在醫治停止后依據被告方恢復后健康狀況開展鑒定開展的。
(2)傷殘等級的級別關鍵根據是交警隊特定評定醫院門診的檢測報告,恢復后狀況你沒說,不太好讓你建議。
傷殘評定是公安機關道路交通機構依規分派或聘用的具備鑒定人、擔負路面交通事故負傷工作人員傷殘評定的員工在客觀性檢測的根基上,點評明確路面交通事故負傷工作人員工傷等級的全過程。
交通事故的被告方因交通事故負傷傷殘并必須開展殘廢評的,務必在醫治結束后15日內即要以安全事故立即而致的傷害或是因為損害造成的后遺癥醫治結束后15日內,由負傷的被告方先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傷殘評定,公安部門才能夠開展鑒定,如負傷的被告方不提交申請的,則視作一般負傷。傷員務必在醫治結束后的15日內申請辦理傷殘等級。假如傷員半個月內不明確提出傷殘評定申請辦理的,視作自行舍棄獲得殘疾者日常生活補助金和殘廢用品費的支配權。超出申請辦理限期明確提出的申報是無效申請,即診療結束后15日之后的申請辦理為無效申請,公安機關道路交通行政機關不會再審理。申請辦理理應向解決交通事故的公安部門以書面通知明確提出,公安部門在收到傷殘評定申請報告后30日內做出傷殘評定,并制做傷殘評定書送到被告方,或是向被告方強烈推薦鑒定中心由被告方自主挑選。
公安部門鑒定工傷等級的根據:一是醫院開證明,二是國家公安部有關路面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規范。依據路面交通事故負傷員工的殘廢情況,將負傷工作人員殘廢水平劃定為10級。負傷工作人員合乎兩個之上工傷等級者,應以殘廢水平重的級別做為最后鑒定結果,但須各自注明各個地方的工傷等級。
被告方對傷殘評定不服氣的,能夠在收到鑒定本書15日內,以書面通知往上一級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再次鑒定。這兒的”被告方“只指交通事故因其傷傷殘的被告方,不包括未損傷的另一方被告方。上一級公安部門在收到再次鑒定申請報告后30日內,理應做出再次鑒定的決策,并將再次鑒定的結果以書面告知申請者。依據要求,上一級公安部門提出的再次鑒定的理論依據是最后的決策。
9、殘疾賠償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判人身安全侵權賠償案子適用法律案子多個現象的表述》第二十五條要求,殘疾賠償金依據受害人缺失工作工作能力水平或是工傷等級,依照受訴法院所在城市上一本年度城鄉居民平均人均收入或是農村百姓人均純收入規范,自設殘生效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歲左右的,年紀每提升一歲降低一年;七十五歲左右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殘廢但實際工資并沒有降低,或是工傷等級比較輕但導致崗位防礙比較嚴重影響到其勞動監察的,能夠對殘疾賠償金作相對的調節。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規范有二種,即依照城鄉居民平均純收入和農村百姓人均純收入規范。二種規范的賠付額度相距十分大,一般很有可能做到1.5倍。如今法院的作法一般是依據受害人的經常居住地來判斷可用何規范。非農業戶口的都依照城區規范,而城市戶口的則要考慮到是否有持續一年之上城鄉工作中、日常生活、定居,假如能證實的,能夠依照城區規范計算。假如認為城鄉規范計算殘疾賠償金,主要的便是要收集直接證據,證實受害人城鄉工作中、定居客觀事實的直接證據。針對傷殘賠償金的計算也是這般。
10、殘廢輔助器具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判人身安全侵權賠償案子適用法律多個現象的表述》第二十七條要求
殘廢輔助器具費依照一般可用器材的有效花費規范計算。傷勢有特別要求的,能夠參考輔助器具配備組織的想法明確回應的有效花費規范。
輔助器具的替換時間和賠付限期參考配備組織的想法明確。
11、葬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判人身安全侵權賠償案子適用法律多個現象的表述》第二十七條要求的葬費依照受訴法院所在城市上一本年度員工平均收入規范,以六個月總金額計算。
12、被法定監護人生活費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判人身安全侵權賠償案子適用法律多個現象的表述》第二十八條要求被撫養人生活費用依據撫養人缺失工作工作能力的水平,依照受訴法院所在城市上一本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城鄉居民平均年消費水平開支規范計算。被撫養人為因素未成年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工作實力又無別的收入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歲左右的,年紀每提升一歲降低一年;七十五歲左右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人就是指受害人依規理應擔負扶養義務的未成年或是失去工作實力又無別的收入來源的成年人直系親屬。被撫養人也有別的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付受害人依規理應擔負的一部分。被撫養人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了解人的,年賠付總金額不超過上一本年度城鄉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性支出額或是農村百姓平均年消費水平支出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可用
需要交通事故案例1.小車隨意開門致使自行車與貨車相撞
原告訴稱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被告于××駕駛肇事小車在西河大廈門前停車接人,在開左前門準備上車時與原告騎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的自行車發生相碰撞,造成其失控,又與被告唐××駕駛的無牌東風車相撞,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誤工、護理等各項費用共計9938.87元。
審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下旬,被告××地稅分局將其所有的××號小車出讓給被告××鎮政府未辦過戶手續。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時許,被告于××駕駛該車在永安橋頭路西河大廈門前停車接人,推開左前門時,與騎自行車的原告碰撞,致其與同向行駛的由被告唐××駕駛屬被告環衛所所有的無牌東風大貨車相撞,致原告受傷。原告傷后在××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7天,花醫療費6563.47元。該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甲級偏重。事故發生后,交警隊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于××負主要責任,被告唐××負次要責任。原告鮑××在該事故中無責任。事后,兩被告僅墊付醫療費五千元,后無人理睬,經交警部門調解未果,而產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該事故總損失8462元(扣減已支付5000元),下欠3462元,原告自愿放棄362元,被告環衛所自愿承擔1400元,被告××鎮政府愿意承擔被告于××、被告××地稅分局應承擔的責任,即人民幣1700元,原告鮑××同意兩被告在二000年八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500元,其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他訴訟費用100元,合計600元,由被告環衛所承擔300元,被告××鎮承擔300元。
2.左轉彎大貨車與直行摩托車相撞
原告訴稱: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我駕駛摩托車從溫泉回××途經××雙鶴橋時,被被告駕駛的東風貨車撞傷,經交警大隊責任認定,被告應負主要責任。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補償費、交通費、鑒定費、生活費、生活困難補助費、殘疾者生活費、營養費共計四萬一千零八十五元四角。
被告辯稱,原告雖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證駕駛摩托車,我方仍愿意負主要責任,但應減輕我方賠償責任,并且我方已支付部分費用,同時原告請求的賠償項目超越賠償范圍,請求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晚十一時許,被告駕駛××號東風牌汽車由××向××行駛,途徑××雙鶴橋十字路口向左轉彎時,與直行的原告(無證)駕駛的××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和原告應負該次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隨后該交警大隊就損害賠償問題主持調解,因原、被告未能達成協議便于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作出調解終結書,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處理。
同時查明,原告于事故發生當日因昏迷不醒,左肘可見6CM傷口,肌腱外翻及左肱骨中下段橫形骨折,部分神經斷裂被送往××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五十天,共花醫療費一萬零二百三十九元六角,并需休息八個月,同時因右肱骨中下段骨固定物拔除術,需共費后期醫療費五千元,還需休息三十天。原告出院后在休息過程中還花費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了門診醫療費一千八百三十八元三角,后經法醫鑒定,原告傷勢已達十級傷殘。被告先后已支付原告醫療費等費用一萬七千零七十一元七角。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肇事車輛受益人及肇事者,在駕車左轉彎時違章未讓直行車輛,致使原告受傷,應負產生糾紛的主要責任,對原告方合理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十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次交通事故的總損失為二萬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七角(醫療費12077.9元,后期醫療費5000元,交通費311.8元,鑒定費880元,誤工費2880元,護理費7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傷殘補償費6570元),由被告汪××負擔一萬七千七百八十三元八角二分,扣除已支付一萬七千零七十一元七角,還下欠七百一十二元一角二分,限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一千六百五十元,其他訴訟費用三百五十元,合計二千元,由被告負擔一千五百元,由原告負擔五百元。
3.乘客乘車發生交通事故起訴司機賠償
原告黃××訴稱,1999年3月29日我乘座被告楊×駕駛其所有的××號大貨車由安徽毫洲返回咸寧,當車行至河南信陽加油站附近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受重傷,被告僅支付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了一萬余元,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我各面損失共計17636元。
被告辯稱,原告是自己強行要求跟車,對該事故原告方也有過錯,故其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另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無依據,請法院依法公正處理。
審理查明,1999年3月27日,原告乘座被告楊×駕駛的××號大貨車一同去安徽毫洲送貨,同年3月29日被告由安徽毫洲返回咸寧路經河南省信陽市中心加油站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未經交警部門處理)。原告傷后經送河南省信陽地區人民醫院治療,住院30天,醫療費為5186.20元,同年4月29日,原告與被告協商,轉至××區人民醫院治療住院48天,醫療費用為10405.39元,法醫鑒定費為400元,原告黃××傷情經××市××區技術科鑒定為右脛腓骨上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并發有脛骨骨髓炎,經醫院治療后,雖然后脛腓骨骨折處已基本愈合,但遺留右下肢縮短2.5CM,導致行走跛行,其右脛骨骨折行骨水內針固定術后,需擇期進行內固定物拔除術,綜合評定為拾級傷殘,需后期醫療費人民幣4000元左右。
同時查明:原告黃××屬農業戶口,傷后在信陽地區人民醫院住院時被告共支付醫療費5186.20元,原告在信陽地區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的生活費用由被告承擔,后由被告妻子隨行護理。原告轉至××區人民醫院治療后,原告預付醫療費5750元,被告支付醫療費4655.39元,被告楊×以原告的預交醫療費收據在×區人民醫院結帳后隨同其車輛損失在保險公司索賠12000元,除支付原告9841.59元醫療費外,被告至今未付分文。
還查明:原、被告之間關系非常好,原告領取了駕駛證后,隨被告一直多次跟車,從未談及報酬,原告也無異議;在××區人民醫院住院期間,被告也多次看望原告。并雙方約定將原告的傷治好為止。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有關證據在卷佐證。
法院認為,原告乘座被告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被告應負此糾紛的全部責任。對原告提出的合理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應支付原告黃××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法醫鑒定費共計10530元,此款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1015元,其他訴訟費用485元,合計1500元,由原告承擔500元,被告承擔1000元。
4.小車在前左轉,大貨車從后追撞致小車損壞
原告羅××訴稱,二000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三時許,被告李×駕駛××號大貨車裝載貨物從深圳到石家莊,途經107國道1273KM處,與我駕駛的××號富康小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因交警調解終結被告李×應賠償我經濟損失9680.00元。
被告李×未提出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二000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被告李×駕駛××號大貨車裝載貨物從深圳到石家莊,途經107國道1273KM處,遇前方同向行駛的羅××駕駛××號富康小車左轉彎時,由于限車距離太遠,判斷錯誤,與前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次事故被告李×負主要責任,原告羅××負次要責任,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調解終結,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原告來院起訴,要求依法處理。
同時查明,原告修理富康小車購買配件4540.00元、修理費1700.00元、定損費200元、施救費160元、誤工10天、停車10天。
法院認為,原、被告的車輛在107國道1273KM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對此次事故作出的原告負次要責任,被告負主要責任的認定,因雙方均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故法院予以確認。雙方應根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車輛損壞的賠償責任。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費用標準》原告羅××的損失為:購買配件4540.00元,修理費1700.00元,定損費200.00元,施救費160.00元,誤工10天(17.95元/天)誤工費179.50元,停車10天停車損失1000.00(100元/天),合計損失7779.50元。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李廣承擔原告羅××車輛損壞的損失7001.60元,原告自己負擔損失778.00元。限判決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合計八百元,由原告負擔二百元,被告負擔六百元。
5.貨車超車撞翻摩托車,致摩托損壞乘員受傷
原告王×武訴稱,我乘坐在原告王×浩駕駛麻木與被告舒××駕駛汽車相撞將我至傷,經交警調解生效,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誤工費、傷殘補償費、精神損失費等。
原告王×浩訴稱,我駕駛麻木將乘車人送往溫泉去,在路上被被告舒××駕駛的汽車撞翻,將我麻木車撞壞,乘車人撞傷,現要求被告賠償麻木車輛修理費。
被告舒××辯稱,我駕駛汽車與原告麻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屬實,因原告要求賠償過高,我無法接受,請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被告朱××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書面答辯。
審理查明,二00一年四月三日七時許,原告王×武乘坐原告王×浩自己所有麻木從毛坪去溫泉賣魚,當麻木行至途中下畈路段,被被告駕駛××號東風汽車同向行駛超車時撞翻,造成乘車人王×武受傷、麻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現場勘測認定,作出了該次事故由被告舒××負全部責任的認定書。
同時查明,原告王×浩麻木被撞壞后經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定審單位定損為760元。原告王×武受傷后送往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十三天,經檢查屬左側額葉腦挫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共花用醫藥費4083元,CT檢查500元。十三天后原告經復檢右眼上直肌處直肌麻痹,需繼續住院治療,因無錢治療于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出院(上述治療費用均屬被告墊付)。
還查明,被告駕駛××東風汽車是二000年四月在被告朱××手購買,至今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本案在庭審過程中,被告舒××要求依法公正判決由其承擔責任。原告王×武請求減去已治療費用,賠償6500元愿放棄其他請求。原告王×浩也只請求麻木車損損失。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記錄在卷,有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責任認定書在卷佐證,有交通部門車輛定損單和醫院治療證明、發票、病歷及傷殘評定書等在卷佐證。
法院認為,該次事故的發生在原、被告車輛同向行駛,被告超車時對超車前方位情況估計不足,超車不當,撞翻了麻木車,應負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在庭審認證質證中,原、被告對雙方舉證均無異議,法院予以采信。對本案當事人最后陳述的請求是真實意思的表現,也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該次交通事故總損失11843元,扣除被告舒××已支付4583元,被告舒××賠償原告王×武損失6500元,賠償原告王×浩麻木損壞損失760元。被告朱××不承擔經濟責任,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500元,其他訴訟費用500元,合計1000元,由被告舒××負擔。
6.客車不關車門行駛,乘客未等停穩下車摔死
原告訴稱,2001年9月15日下午,原告之妻余××乘座被告柳××駕駛的被告××公司的車由橫溝回咸安。當車行至市化建公司門前下車時因車門未關又無售票員,并被告柳××在未等余××完全脫離車輛就起步行車,導致余××摔倒受傷,后經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為此,原告特具狀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死亡補償、護理、誤工、精神損失等各項費用共計122876元。
被告××公司辯稱:1、對該事故已由交警部門做出責任認定,我方不應承擔全部責任。2、原告主張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各項賠償費用均未依法計算。3、對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公正處理。
被告柳××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1、原告妻子當時是帶病上車,與事故發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2、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車門一直關著,原告之妻是自己拉開車門,在車未停穩時下的車。另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過高,請求法院依法公開處理。
審理查明:2001年9月15日晚7時許,原告之妻余××乘座被告柳××駕駛其所有掛靠在被告××公司的××號中巴車由橫溝返回咸安,當車行至永安大道化建公司門前時,因車門未關余××在車未停穩時下車不慎摔倒受傷,余××傷后經送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花搶救費340.30元,交通費500元,住宿費1350元。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責任認定書認定為被告柳××負該事故主要責任。乘車人余××在該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柳××向原告支付搶救費340.30元,布料費370元,另支付交警隊事故預付款5000元,共計5710.30元。被告安達公司分文未予支付,為此,雙方產生糾紛。
同時查明,死者余××共有兄弟、姐妹3人,其父、母經戶口證明;父親1935年12月2日出生,母親1936年9月11日出生,且兩人均系農業戶口。死者生前生育有兩個小孩均已滿十六周歲。原告經××鎮政府證明其家庭生活確實困難。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記錄在卷,原告舉證戶口證明,單位證明,交通費等,被告舉證支付原告搶救費以及支付交警部門事故預付款收條等有關證據在卷佐證。
法院認為,被告柳××忽視交通法規在車門沒有關好時行駛車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因此,其應負該事故的主責任,死者余××在車輛未停穩的情況下,便下車與導致事故發生有一定的因素,因此其應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應對被告柳××負連帶責任對原告提出的合理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第119條、第130條、第131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1款,第(1)、(2)、(7)、(8)、(9)、(10)、(11)項;第3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該事故總損失75791.24元(其中①醫療費310.30元②交通費500元③誤工費584.28元④住宿費1350元⑤喪葬費3400元⑥死亡補償費40150元⑦被撫養人生活費19466.66元⑧生活困難補助費10000元)。原告自負7579.12元,被告柳××支付原告賠償費(扣減已支付的5710.30元)62501.82元,被告××公司對被告柳××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2783元,其他訴訟費用927元,合計3710元。由原告負擔371元,兩被告負擔3339元。
7.摩托車不繞環島逆向行駛與吉普車相撞
原告劉××訴稱,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原告乘座被告洪××的兩輪摩托車去辦事,在往××市溫泉岔路口方向行駛時,因在泉塘處沒有繞環島逆向行駛,與岔路口方向駛來的陳××駕駛的××農發行吉普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被送市中心醫院治療一百零三元;但原告出院后還需要繼續治療。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陳××、××農發行賠償原告前、后期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學費、交通費、住宿費合計二萬四千五百六十六元,同時放棄對被告洪××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被告陳××、××農發行共同辯稱,原告所述事故經過屬實,但我們只能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公正處理。
經審理查明,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十五時三十分許,被告洪××駕駛××號兩輪摩托車乘載原告劉××和王××(另案已處理),由××市新衛校往岔路口方向行駛,當行至泉塘處環形路口時,因沒有繞環島逆向行駛,當行至泉塘處環形路口時,因沒有繞環島逆向行駛,與岔路口方向駛來陳××駕駛的吉普車相撞,造成三人受傷,兩車部份受損的一般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責任認定為,被告洪××負主要責任,被告陳××負次要責任,原告劉××無責任的責任認定。原告劉××傷后經送××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一百零三天,用去醫療費一萬八千一百零九元七角七分,交通費一千元,住宿費五百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一千五百四十五元,護理費一千一百三十三元,事故后經交警隊傷殘評定小組評定原告劉××屬九級傷殘,傷殘補償費一萬六千零六十元,鑒定費五百元,后期醫療費一萬二千元,休學一年的誤學損失費二千五百元。該事故總損失合計五萬三千三百四十七元七角七分。原告劉××自愿放棄對被告洪××應賠償經濟損失三萬二千零八元六角六分的民事責任;原告在治療期間,被告陳××、××農發行已支付其七千二百元費用,還應賠償原告一萬四千一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被告陳××、××農發行應賠償原告劉元慶二萬一千三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被告已支付原告七千二百元,還應賠償原告一萬四千一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兩被告同意在二00二年一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費八百六十元,其他訴訟費用一百四十元,合計一千元。原告負擔二百元,被告負擔八百元。
8.放學橫穿國道回家被大貨車撞死
原告吉××訴稱,2001年11月1日,我兒子被鄭××駕駛的冀AK0794機動車撞死。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對此次交通事故進行了處理,本人不服?,F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各種損失費用97810.00元。
被告鄭××辯稱,關于損失賠償,只能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
經審理查明,2001年11月1日中午12時零10分,原告兒子吉××放學回家橫穿107國道1289km+400m時,被被告鄭××駕駛的冀*****號機動車撞死。事故發生后,咸安區交警隊作出了該事故的責任認定,并集雙方當事人一起進行了調解,但調解未果。為此,原告不服,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鄭子輝賠償各種損失費用97810.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被告鄭××一次性賠付原告吉××各類損失費用309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合計3000.00元,原、被告各負擔1500.00元。
9.司機疲勞請乘客幫忙開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1死3傷
原告趙××、陳××、張××訴稱,原告趙××的丈夫李××、陳××、張××在××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期間,被公司組織去外地考察,乘坐被告周××面的車撞上被告白××、李××的汽車尾部,造成原告趙××的丈夫李××死亡,原告陳××、張××受傷,現原告趙××要求被告賠償李××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交通費等84535元,原告陳××、張××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37761.69元。
被告白××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書面答辯。
被告李××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書面答辯。
被告周××口頭辯稱,1、原告趙××沒有提起訴訟,且無證據證明趙××是死者李××之妻;2、無證據證明××公司租周××車一晝夜五百元;3、湘車負主要責任與事實不符;4、無證據證明是被告××林一再要求唐××替其開車。
經審理查明,二00一年十二月九日晚,××公司指派本公司副總經理唐××組織其公司員工李××、陳××、張××等人租用被告周××所有的湘××面包面的車前往湖北武漢考察飲食行業,并與車主被告周××口頭約定往返租車費用600元左右。當晚十二時從湖南長沙出發,被告周××駕車行駛到湖南岳陽路段時,感到有些疲勞,提出要求××公司副總經理(有駕駛證)唐××替其駕駛未果,當該車駛入湖北赤壁路段時,被告周××感覺困乏再次提出要求,唐××接受替其駕車駛入湖北咸安境內一0七國道1310k+600m時,撞上同向因故障靠右停放的被告白××駕駛與被告李××共有的豫××大貨車尾部后,又與相對行駛的魯××號大貨車的保險桿左側相撞,造成乘車人李××死亡,陳××、張××、被告周××受傷,湘××號長安面包車嚴重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交警現場勘測認定,該次事故由湘××號長安面包車負主要責任,豫××號大貨車負次要責任。原告陳××受傷后在省××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四天,醫藥費用1332.1元。在湖南治療費用18836元,共計20168.1元。原告張××受傷后在××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四天,醫藥費用1033.59元,在湖南××縣醫院住院治療五天,醫藥費用978元,共計2251.59元。被告周學林受傷后在湖北省咸寧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四天,醫藥費用1297.81元,回湖南治療費用及車損價值拒絕向法院提供。原告趙××丈夫李××的父親李×初1929年10月10日出生,農民,母親林××1929年10月14日出生,農民,大哥李×興1959年11月13日出生,二哥李×能1963年10月8日出生,兒子李×思1996年9月21日出生。
同時查明,原告趙××的丈夫李××死亡后,××公司與其簽訂了一份交通事故協商處理協議書,即先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其現金37000元,其余款項全權委托××公司處理后再付,且向××公司出具委托書。同時,被告陳××、張××因身體未康復委托其代理人參加訴訟。
又查明,經舉證和當庭質證,被告周××所有湘××號長安面包車有多次出租于××公司和他人使用的收款憑證,該車應屬于面的出租車。
還查明,該次交通事故經××區交警大隊現場勘查并作出2002(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根據現場勘查和調查材料證實,唐××駕駛湘××號長安面包車行駛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二)款“……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敝幎?,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二)款“故障車須移至不防礙交通的地點,并須在車身后設警告標志或開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示寬燈、尾燈或設明顯標志”之規定,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張××、乘車人李××、陳××、張××、周××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法院認為,××公司租用被告周××面包車,已形成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作為車主周××應將其××公司的職員李××、陳××、張××等人送達目的地,××公司職員三人卻在運輸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人、受傷二人。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駕駛員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由于其是被告周××自感疲勞臨時無償雇傭的駕駛員,其在受雇期間從事雇傭活動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雇主周××承擔雇員唐××產生民事責任;被告白××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由于被告白××所駕駛“豫××”大貨車屬被告白××和被告李××共有,因此,該次要責任對外應由兩被告白××和李××共同承擔;賠償損失及標準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由被告按主次責任進行分擔,被告周××辯稱四點理由于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兩被告的車損情況未向法院提供證據,法院不予認定。對原告方提出合法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為了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護當事人人身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二、三、四、七、八、九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之夫李××的死亡補助費、喪葬費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合計80050元;原告陳××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20324元;原告張××的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2602.59元;被告周××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1453.81元,以上費用合計104430.40元,由被告周××承擔70%即71647.47元(已扣減自傷費用),由被告白××、李××共同承擔30%即31329.12元,此款限三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3640元,其他訴訟費用1360元,共計5000元,由被告周××負擔3000元,被告白××、李××負擔2000元。
10.占道堆放建筑材料致使他人翻車
原告訴稱,2001年12月30日晚22時15分左右,我駕駛二輪摩托車從南山返回法院,行至區五金公司門口處時撞上了被告違章推放的建筑預制構件,我當場受傷,摩托車受損,經法醫鑒定為九級傷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我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摩托車損失等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35782.35元。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工程公司因建筑房屋在區五金公司門前的馬路上堆放了建筑預制構件,2001年12月30日晚22時15分左右,原告駕駛二輪摩托車從南山往二級站處行駛,途經區五金公司時,撞在了工程公司推放的預制構件上,原告嚴重受傷,摩托車亦受損,經××市公安局法醫門診鑒定,原告李××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對這次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原告李××負主要責任,被告工程公司負次要責任
近年來交通事故的實例發生車禍后報警攔車搶救傷員,卻未設警示標志,結果引起連環車禍造成兩人死亡。10月20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死者郭女士死亡損失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的60%即6萬余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李某駕駛桑塔納轎車投保限額10萬元范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余部分在死者李某遺產范圍內與李某駕駛轎車車主朱先生連帶賠償;郭女士死亡損失的20%即2萬余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肇事貨車投保保險限額5萬元范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駕駛員楊先生與車輛掛靠公司連帶賠償;郭女士死亡損失的20%即2萬余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追尾肇事微型車投保保險限額10萬元范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駕駛員聞先生與車主蘭先生連帶賠償。 2006年12月22日,李某駕駛朱先生所有的桑塔納轎車從曲靖城區載客至昆明。當天上午8點左右,李某駕駛車輛行至曲陸高速公路時,與前方同車道內被告楊先生駕駛的重型貨車追尾相撞。事故發生后,楊先生當即下車電話報警并攔車搶救傷員,但未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隨后,聞先生駕駛的微型車撞在肇事車桑塔納尾部,造成桑塔納駕駛員李某及乘客郭女士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霧天駕駛機動車行駛中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楊先生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被追尾后,打電話報警,攔車搶救傷員,但是未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聞先生在霧天駕駛制動技術不合格的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桑塔納乘客郭女士無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 法庭審理同時查明,出生于1936年12月的郭女士生前為農業人口,喪葬、死亡賠償、誤工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1萬余元;李某駕駛的桑塔納轎車車主為朱先生,該車投保險種為駕駛員傷亡責任險2萬元,乘客傷亡責任險8萬元;楊先生駕駛的貨車掛靠于昆明一公司,每月支付掛靠服務費120元,該車第三者責任人險種為5萬元;聞先生駕駛的微型車車主為蘭先生,蘭先生借給聞先生使用,該車第三者責任險為10萬元。 一審判決宣判后,桑塔納轎車車主朱先生以其和駕駛員李某的借用關系是無償的,李某駕駛中無不良行為,被告楊先生未設置警告標志,被告聞先生駕駛不合格車輛等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桑塔納車主朱先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駕駛員李某的父母和證人在另案中的陳述,二審認定朱先生與駕駛員李某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朱先生主張法庭不予支持。據此,法庭二審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司機小蔣在和同事喝酒后,深夜醉酒駕車執行接送任務,不料,卻發生交通事故當場送命。家屬怒將三名共飲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費用共計48.94萬元。今天(11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作為共飲者,應相互保護、相互提醒,盡量避免發生飲酒過量甚至酒醉的情形。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決書 他們的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小蔣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蔣損害后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深夜車禍醉酒司機喪命 去年9月6日0:46,嘉定區滬宜公路上,發生一起單車交通事故。當時,28歲的小蔣醉酒駕車,由南向北在路上行駛,車輛突然撞擊中心水泥隔離墩,并失控翻落到對方向的機動車道內。司機小蔣當場死亡。突如其來的車禍,讓小蔣的家庭失去了依靠。 9月5日晚,小蔣和同學阿斌等人,在嘉定南翔的飯店吃飯。21:38分,公司領導周某來電告知,其現和公司法人何總、總經理助理小劉,在南翔的一家KTV。于是,在同學阿斌開車陪同下,小蔣前往KTV,與何、劉、周等人一起飲酒娛樂。隨后,何總提出要洗桑拿,同學阿斌便開車,和小蔣一起,把何總送到了桑拿中心,而劉、周兩人仍留在KTV包房。 剛下車不久,何總發現自己的打火機,忘在了南翔的KTV包房里,小蔣便返回去取。隨后,再開車趕回接何總回家,車禍就在途中發生了。 妻兒老父怒告三共飲者 事發后,家屬痛不欲生,認為當晚和小蔣在一起喝酒的何總、劉助理和周某,對小蔣的死亡負有責任,多次與他們協商賠償事宜,并最終把他們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支付死亡賠償金33.07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9.66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喪葬費1.21萬元。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曾多次開庭審理此案,庭審爭議焦點集中在:何、劉、周否認與小蔣在KTV內飲酒的事實是否成立;三名共飲者是否有過錯,應承擔什么民事責任,三人間的責任大小如何分擔。 被告何總辯稱,沒有和小蔣一起飲酒,也沒有當場勸酒、鼓勵、脅迫等行為,更談不上明知小劉醉酒了,所以,自己沒有當場阻止甚至鼓勵小蔣開車的義務,并堅持認為自己對醉酒人醉酒不存在過錯。而且,和小蔣在馬陸分手后,直至交通事故發生,間隔了2個小時左右。期間,小蔣并不在自己的合理控制范圍內,其動態與己無任何關聯性。酒醉后開車發生事故,是小蔣本身存在過錯。 劉助理和周某則堅稱,自己從未和小蔣一起喝過酒,且小蔣曾和同學阿斌一起吃晚飯喝酒,小蔣死亡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阿斌等人承擔。 法院:共飲者要擔責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審理后認為,小蔣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飲酒駕車的危害和后果。然而,其明知有接送任務卻置之不顧,放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導致自己在車禍中喪生,小蔣本人應負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蔣死亡時系醉酒狀態,雙方當事人并無爭議。小蔣離開飯店后,除與何總、劉助理、周某在KTV飲酒及陪何總去桑拿中心外,再也沒有單獨和他人在其它地點出現過。因此,法院推定小蔣醉酒,是與何、劉、周一起喝的。三名被告作為共飲者,應相互保護、相互提醒,盡量避免發生飲酒過量甚至酒醉的情形。 當小蔣和同學阿斌共同將何總送到馬陸時,不能排除小蔣已呈醉酒狀態。此時,何總明知他酒后駕車,可能會造成生命安全等不良后果,卻仍要求小蔣從南翔返回后接自己回家。而且,當小蔣返回南翔KTV后,在場的劉助理和周某更有提醒、阻止他開車的義務,或是保證其安全等明示的義務。 不過,何、劉、周等人雖有過錯,但他們主觀上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只是因為偶然因素,使無意思聯絡人何、劉、周的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了小蔣同一損害后果。也就是說,三名被告的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小蔣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蔣損害后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因此,三人應承擔與其各自的過失行為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于三人均無法證明各自的過錯輕重程度,法院推定三人過錯相同,令何、劉、周各承擔10%的責任。 今天上午,上海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應分別賠償原告賠償金4724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380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喪葬費1735.35元。 貨車司機王某因“打盹”闖紅燈,導致4死4傷的重大交通事故,通州法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
今年4月18日15時許,王某駕駛超載的中型廂式貨車行駛至通州區臺創路口。因疲勞駕駛,王某睡意襲來,不知不覺當中竟然打起了瞌睡,路口明明顯示的是紅燈,他卻徑直闖了過去,以高于76公里時速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貨車,巨大的撞擊使被撞的貨車旋轉并翻至溝內。而這輛貨車上除了駕駛室內有4人,車廂里還搭載了4人。事故造成車廂內的4人死亡,駕駛室內4人受傷。后經交通隊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庭審中,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王某認罪態度好,且被害方貨車車廂內人貨混裝,以致造成如此嚴重后果,請求法院對王某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王某應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考慮到辯護人所提出的情節確屬客觀事實,應該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所以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王某酌情從輕處罰。
庭后,一名被害人的妻子向法官哭訴,家里沒有勞動力,好不容易出去打工掙點錢,早上出門還是好好的,可現在卻再也見不到了,現在老母親也快不行了,這個家徹底要散了。在場的人無不為之動容,此時連安慰的話都讓人覺得蒼白無力,悲涼慟哭震撼著每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