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動遷的補償是: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權人的損失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裕民縣五居平房2o22年有征收嗎裕民縣五居平房2o22年有征收的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根據相關政策查詢顯示;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裕民縣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征收農民集體農用地實際補償費用的一部分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不包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者比例為27%∶73%。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裕民縣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一經公布要嚴格執行,不得降低,原則上同地同價,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種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異,結合裕民實際,設定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了地類調節系數,見附件。
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格依法執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讀宣傳,加強對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管,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加強資金監管,嚴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確保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順利實施??h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發改委、財政局、人社局、市監局、統計局等部門要加強對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實施監管,及時協調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4、本次公布的裕民縣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公布施行期間,已組織征地報批的,按照《關于做好〈土地管理法〉實施后過渡期內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辦函〔2020〕39號)規定執行。今后裕民縣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依法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具體請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裕民縣公布最新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2004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結合自治區實際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房屋拆遷,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并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等行為。
本細則所稱房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線、設備。
本細則所稱房屋附屬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他有價值的附著物。第三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狀況,編制城市房屋拆遷規劃,城市房屋拆遷規劃納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管理。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五條 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其中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搬遷所需時間、拆遷期限;
(三)被拆遷房屋狀況;
(四)預計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補償的面積,補償安置資金概算;
(五)可提供的拆遷安置周轉用房的數量、標準和地點;
(六)拆遷范圍內按規定應予保留的房屋、綠地及其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他設施的保護措施。
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協議。支付協議應當載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支付補償安置資金負有監督職責。第六條 新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范圍內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土地儲備,需要拆遷房屋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組織聽證。
因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需要拆遷房屋的,開發經營者應當事先與房屋所有權人進行協商,未經協商或者經協商半數以上房屋所有權人提出反對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拆遷許可證前,應當組織聽證,并按聽證筆錄作出是否準予拆遷許可的決定。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第七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發布房屋拆遷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和批準的搬遷期限、拆遷期限、拆遷許可證號等。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在被拆遷區域內張貼;延長拆遷期限的項目,應當重新發布拆遷公告。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拆遷當事人指定拆遷代理、房屋拆除和拆遷評估單位。第九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簡易和單層房屋除外。第十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應當停止建設。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在拆遷公告批準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由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作出拆遷裁決。拆遷裁決應當公開進行。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遷的房屋,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對拆遷裁決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城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組織聽證。第十三條 拆遷人及其他有關單位,不得在拆遷公告批準的搬遷期限內對尚未搬遷完畢的同一建筑物內已經搬遷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對未搬遷的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實施其他行為,妨礙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拆遷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
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指定拆遷補償方式或者確定補償價格。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了規范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維護公共利益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信息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或者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以下統稱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
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建設、房產、財政、公安、工商、稅務、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社區居民委員會等,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范圍、權限、期限、責任等內容。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具有熟悉房屋征收法規、政策及相關專業的人員,具備承擔房屋征收工作的相應能力,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工作經費由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按照委托事項實際支出審核撥付。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自治區、州、市(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及時核實、處理,并將核實、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七條 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實施房屋征收,作出征收決定,必須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屬于《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范圍確定房屋征收范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用地不得用于非公益性項目建設。
屬于《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在未完成征收補償安置前,不得批準實施非公益性項目建設。第八條 房屋征收應當合理確定征收范圍,征收規模較大的,應當分段實施,并按照房地產價格變動情況,分段確定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分別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第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的有關審批、備案登記手續的公告,有關城鄉規劃、建設、房產、國土資源、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在向社會公告前,房屋征收部門采取前款規定措施限制不動產物權行使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現狀進行調查登記。
調查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新疆拆遷補償標準 :
(一)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占有人的基本情況;
(二)土地使用權登記情況,包括取得方式、用途、年限、面積;
(三)房屋所有權登記權屬狀況、設有他項權情況;
(四)房屋實際用途、建筑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五)房屋裝修裝飾狀況;
(六)房屋所有權人、占有人及具有常駐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是否屬于住房保障范圍;
(七)臨時建筑批準年限,建造和已經使用年限;
(八)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調查應當兩人以上進行,并由調查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占有人對調查結果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