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定
欺騙消費者屬于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屬于產品質量存在缺陷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定 ,可以要求雙倍賠償或者取消購買合同,但是在網上維權比較困難。采取虛假或者其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定 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應當受到處罰并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這個國家已經專門立法,不只是對欺詐做出了具體規定,還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都進行了保護,名為《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法條如下:第一、為依法制止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范等方式實施行政指導,督促和指導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
【個人建議】
商家欺騙消費者,違法了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什么是消費者欺詐行為?消費欺詐行為涉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1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定 ,消費欺詐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定 ,是指經營者夸大向消費者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對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介紹不真實,作出虛假或者使消費者誤解的宣傳。 2,依《 侵害消費者權益 行為處罰辦法》中第六條的規定,消費欺詐行為包括: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定 ;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定 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欺騙消費者違反了什么法律根據法律規定欺詐消費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定 的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定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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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采用的手段來判斷。下列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于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采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并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并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⑴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⑵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⑶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為;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消費者保護法》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消費安全以及對商品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可以依法要求賠償。但發現經營者存在欺詐的行為,可以要求經營者依法賠償三倍的金額,如果賠償的金額不滿500的話,可以要求賠償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