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法律分析:消費者在遇到價格欺詐或者侵權的行為后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可以協商要求對方進行賠償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如果對方不予賠償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來投訴處理,對于存在價格欺詐等嚴重的侵權行為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消費者可以通過經營者的標價行為和價格手段來認定是否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存在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地點有兩種價格;使用欺詐性的語言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銷售商品時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行為,都屬于消費欺詐行為。當消費者受到欺詐時,可以委托律師處理。
法律分析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消費者可以通過經營者的標價行為和價格手段來認定是否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存在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地點有兩種價格;使用欺詐性的語言,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銷售商品時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行為,都屬于消費欺詐行為。當消費者受到欺詐時,可以委托律師處理。認定價格欺詐的條件包括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的標價行為:(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他經營者購買的;(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 以低價招引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類、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當消費者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應該積極利用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行反映和投訴;或者咨詢專業律師向法院投訴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消費價格欺詐可以認定為價格欺詐。
相關規定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價格欺詐的十種表現形式有哪些價格欺詐的10種表現形式 根據國家計委在各地在禁止價格欺詐市場檢查發現的價格欺詐行為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主要有以下10種表現形式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 1、虛假標價:如某飯店餐飲部在商品標價簽上標明象鼻蚌價格每斤78元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但顧客結帳時卻按每斤200元結算,并且稱其標價簽標的是小象鼻蚌,以虛假標價誤導消費者。 2、兩套價格:如某酒店采用兩套標價簿 欺詐消費者 。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帳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某顧客點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了12種炒菜,在結算時即發現其中10種菜肴的價格高于提供的標價簿所標的價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標價:如某商廈以“出廠價”搞促銷活動,銷售某品牌洗衣機誤導性文字明示“出廠價”950元,實際該型號洗衣機出廠價是920元。 4、虛夸標價:如某家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于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其家電商品價格多數高于其他商家,誤導消費者購買。 5、虛假折價:如某商店以“全場2折”的文字進行價格宣傳,但消費者發現全場上百種商品中,只有2種商品按2折銷售。 6、模糊贈售:如某餐飲公司在經營場所打出“肥牛午市買一送一,晚市買二送一”的條幅,但未標明贈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在顧客消費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了一斤肥牛后,僅贈送價值較低的一碟羊肉。 7、隱蔽價格附加條件:如某百貨公司采取“購物返A、B券”的手段促銷,其中A券可當現金使用,而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幣現鈔才能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內循環消費。 8、虛構原價:如某商場銷售皮夾子,使用降價標價簽標示原價158元,現價98元。不能提供原價的交易票據。再 9、不履行價格承諾:如某超市向消費者承諾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間,凡購買某品牌清潔抹布實行買三送一,而實際消費者購買后并未獲得贈送。銷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費者承諾:凡購買5杯125克裝酸奶,實行“特惠家庭裝優惠20%”。原價6.2元,優惠后價格應是4.96元,但顧客結算時仍以原價結算。 10、質量與價格、數量與價格不符:如某機電產品商店將因 有質量問題 而返修的某品牌電冰箱按正品價格銷售,質量與價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銷售價格3元的袋裝白糖,標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實際每袋重量僅有750克,數量與價格不符。 綜合以上內容看來,價格欺詐行為的處罰最嚴重的就是處罰罰金并且 吊銷營業執照 ,
價格欺詐是欺詐嗎價格欺詐是欺詐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價格欺詐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的10種表現形式:1、虛假標價:如某飯店餐飲部在商品標價簽上標明象拔蚌價格每斤78元,但顧客結賬時卻按每斤200元結算,并且稱其標價簽標的是小象拔蚌,以虛假標價誤導消費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發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產地是“意大利”,而實際產地是廣東省。2、兩套價格:如某酒店采用兩套標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賬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某顧客點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了12種炒菜,在結算時即發現其中10種菜肴的價格高于提供的標價簿所標的價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3、模糊標價:如某商廈以“出廠價”搞促銷活動,銷售某品牌洗衣機誤導性文字明示“出廠價”950元,實際該型號洗衣機出廠價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門口迎賓處以“特價烤鴨每只38元”進行價格宣傳,實際卻按48元結算。當消費者質問何為“特價”時,該酒店謊稱每天前三位顧客才能享受“特價”。4、虛夸標價:如某家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于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其家電商品價格多數高于其消費欺詐與價格欺詐 他商家,誤導消費者購買。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顯著位置標示“消費各類手機全市最低價”。而實際該店所稱“全市最低價”不僅無依據,而且也無從比較。5、虛假折價:如某商店以“全場2折”的文字進行價格宣傳,但消費者發現全場上百種商品中,只有2種商品按2折銷售。再如某服裝商店用公告牌向顧客推薦某品牌服裝全場8.5折,但消費者購買該品牌貂領大衣,原價為1998元,打8.5折銷售價應1698.3元,而實際標價為1798元。寬松毛大衣原價為1080元,折8.5折銷售價應918元,而實際標價1030元。6、模糊贈售:如某餐飲公司在經營場所打出“肥牛午市買一送一,晚市買二送一”的條幅,但未標明贈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在顧客消費了一斤肥牛后,僅贈送價值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糧店標示買五升某品牌食用調和油贈一,未標明贈品的品名和數量,實際給消費者的僅是一小袋花生米。7、隱蔽價格附加條件:如某百貨公司采取“購物返A、B券”的手段促銷,其中A券可當現金使用,而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幣現鈔才能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內循環消費。8、虛構原價:如某商場銷售皮夾子,使用降價標價簽標示原價158元,現價98元。不能提供原價的交易票據。再如某百貨商場降價銷售某品牌服裝,虛構原價3500元,現價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原價交易票據。9、不履行價格承諾:如某超市向消費者承諾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間,凡購買某品牌清潔抹布實行買三送一,而實際消費者購買后并未獲得贈送。銷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費者承諾:凡購買5杯125克裝酸奶,實行“特惠家庭裝優惠20%”。原價6.2元,優惠后價格應是4.96元,但顧客結算時仍以原價結算。10、質量與價格、數量與價格不符:如某機電產品商店將因有質量問題而返修的某品牌電冰箱按正品價格銷售,質量與價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銷售價格3元的袋裝白糖,標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實際每袋重量僅有750克,數量與價格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