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一、正面回答
公司因為解散確定終止勞動關系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沒有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用人單位還應該發一個月的工資。
二、分析
當自己成立的公司的因為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發生了嚴重困難,導致無法繼續維持公司正常經營的時候,但是繼續經營下去只會虧本想要解散的情況,只要滿足了一定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了。
三、公司無力支付賠償怎么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勞動者本人可以申請墊付欠薪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
1、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企業清算組織確認,或者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2、企業因經營者隱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經營,且欠薪事實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3、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墊付欠薪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墊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合并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墊付的月工資標準和經濟補償金標準均最高均不超過被拖欠時的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標準是什么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額外發一個月的工資。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年補償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公司解散怎么賠償員工公司解散員工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的賠償是怎么賠償的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公司解散員工的賠償標準,根據勞動法,公司破產應該按規定給員工解除合同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作年數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到一年的,超過六個月的,按本月的工資計算,低于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計算,如果工作十年的話,應該支付十個月的補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發生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可以證明使用者約定支付的時間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使用者約定支付的日期是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勞動者無法證明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員工收入的支付順序是員工的工資、醫療、殘疾補助、輔助費用,必須加入員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員工的補償金。破產財產不足以償還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一條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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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賠償金標準一、正文回答
關于公司解散賠償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的標準是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二、分析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解除員工賠償條件: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標準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法定原因而停止公司業務活動,啟動公司清算并消除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之前,應先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勞動者可以獲得的補償主要分為以下情況:
1.公司解散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公司應另外支付一個月的薪水。
2.公司解散時,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在公司工作的員工,每滿一年或超過六個月的補償一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
職工月工資高于公司直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區域職工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如果雇員的工資不高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沒有十二年限制,需要根據實際工作年數支付經濟補償。
3.公司可以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減少或增加補償,賠償金等,在真實意圖下簽署的協商終止協議有效。
許多公司瀕臨解散清算前,并沒有足夠的資金用于員工安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雇員同意,則雙方可以簽署解散協商協議,以終止勞動合同,以通過相關程序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協議和所達成的補償金額應為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公司解散賠償金怎么賠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