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一、 勞動合同法 員工賠償的規定包括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關系 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勞動合同 法規 定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了員工受到相應的不法待遇,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方面進行經濟方面補償的,這種不法待遇就包括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勞動者個人存在著錯誤,或者是,企業方面不可避免的問題,比如說企業破產,是不需要支付的。
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法規定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勞動者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賠償金額需要分情況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賠償50%左右;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
法律分析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主要情形:(一)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徑自離開工作崗位,使得短期內企業無法補充人員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的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業違約風險,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二)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泄漏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從而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三)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比如,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理違反風險控制規定隨意放貸,從而造成的銀行呆賬壞賬。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怎么規定辭退員工賠償勞動法 規定辭退員工賠償要分情況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 1.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違法單方面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的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需要支付雙倍的 經濟補償金 作為賠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 2.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過錯的,單位單方解除不需要支付補償; 3.經濟性裁員被辭退的,單位只需要根據 工齡 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雙倍賠償; 4.勞動者存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等非過失性過錯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后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勞動法賠償規定法律分析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按發生原因劃分,經濟補償金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的類型支付可分為以下七種:
單位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勞動法關于員工賠償問題 的法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根據用工自主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員工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
協商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單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46條;
勞動合同終止型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4條、46條;
額外補償型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競業限制型經濟補償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
克扣拖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