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一、 國家賠償標準 直接損失規定是怎么樣的? 2010年修改的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除增加和補充個別款項之外,總體延續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了1995年國家賠償法直接損失方予以賠償的基本原則。然而,何謂直接損失,筆者尚未發現哪部法律給予確切的定義釋明,實踐中也是由辦案法官結合案情進行具體判斷。一般認為,直接損失是已經取得的財物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換言之,直接損失是已經發生的客觀、實在的損失,系現有財產的損失;間接損失是權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無法得到的不確定的利益之喪失,是未來利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 訴訟 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2條分四項進行了明確列舉,但這種對直接損失予以不完全列舉的方法“無法窮盡紛繁蕪雜的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情形,將有關直接損失的理解留給法官在個案中揣摩。” 一般而言,利息、租金、利潤、勞動報酬等并非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屬于間接損失的范疇。但從實踐中看,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和部分法院的案件裁判已經將利息等間接損失納入到 國家賠償 的范疇。 (一)國家賠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梳理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 罰金 、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此規定是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在1995年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的基礎上新增加的一項。修訂之前,學界一直對返還金錢不賠償利息的做法存有質疑。修訂之后,“返還的財產是金錢時,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使得返還財產之賠償更加趨于公平合理。”[3]因此,對于返還金錢的賠償方式,單獨增加了賠償利息的規定。《解釋》第12條第(3)項規定,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該貸款本金和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屬于國家賠償法中的直接損失。 一般而言,無論是存款抑或貸款利息,因屬 孳息 之范疇,屬于現有財產的可得利益,故不屬直接損失。但就上述貸款利息而言,“如果這種情況下不作為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的話,不僅要損害當事人的權益,也使依法受國家委托的金融機構蒙受損失,況且這種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予保護。” 由上可知,雖然利息并不屬于直接損失的范疇,但是,國家賠償法和司法解釋均基于當事人的權益保障、賠償的公平合理等考慮將其納入賠償范疇,實現了直接損失賠償原則的有限突破。筆者認為,這種現狀規定就為重新解釋直接損失并適當擴大其涵涉范圍奠定了法律文本基礎。 (二)直接損失的新擬標準 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長,社會財富不斷增加,財政負擔能力不斷增強,這為擴充直接損失的賠償范圍奠定了經濟基礎。筆者認為,確定直接損失標準的考量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損失的客觀性。客觀性,即真實性或實在性,已經發生的不依賴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筆者認為,對于財產直接損失的判斷應當納入客觀性的考量因素。 一則有利于損害計算的準確,統一案件的裁判尺度。 二則有利于損害計算的穩定,避免人為主觀因素的介入導致因人而異、因案而異。 三則有利于損害的填補,客觀實際的損害已經發生,不予賠償有悖公平。 如何判斷損失的客觀性?筆者認為,一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如上述英某公司請求國家賠償案中,該公司取得的煙廠的債權和 抵押權 ,就含有可能收不回的資金和實現不了的抵押權,因此,屬于不確定的可期待利益,并沒有客觀實際發生,非直接損失范疇;再如企業的經營損失。 2、利益的必然性。需要指出的是,每一個考量因素均不能單獨對直接損失進行判斷,必須綜合其他因素。所以,考量租金損失必然性因素的同時,還要結合損失的客觀性因素。其實,必然的可得利益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已經國家賠償法所肯定。如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 護理費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費即必然的可得利益,被納入人身權的賠償范圍,沒有理由對財產權的賠償另立標準。至于利益必然性的具體內涵,筆者認為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利益獲得的必然性。如正在出租的房屋的租金、正在許可使用的 專利 使用費等;二是利益喪失的必然性。因侵犯相對人的財產權,導致依附于該財產的相關權益必然喪失。如賠償義務機關長期查封、扣押,導致物品貶損,此屬相對人利益的必然喪失,當屬直接損失范疇。 3、賠償的公平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四)項均提及給付相應的 賠償金 ,至于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則語焉不詳。最高法院法官在解讀時指出,“財產已經滅失,應按照市場價格結合被損物品新舊程度進行估價予以賠償,至于是按購物時的價格,還是按損壞時的價格,還是按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價格(重置價),有待于立法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國家通過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購買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某種程度上講,這屬于損害的交易。既屬交易,當遵從公平的價值法則,計算標準就應參照市場價格。在具體法律規定層面, 侵權責任法 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的規定可茲參照。比如上述高某請求國家賠償案中,法院考慮到高某購買車輛當日就被查扣,購買價格略高于評估價格,此時的購買價格即視為市場價格,按此標準予以賠償相對公平合理。 國家賠償,是對于人民群眾而言的,如果行政機關或者是公安機關,檢查機關等,在利用職權的時候,有非法收集 證據 ,暴力取證等行為的,就是屬于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包括財產以及人身權益,依法要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直接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賠償金是否只能賠償直接損失”的解答如下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國家賠償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我想問一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是什么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是只對財產權、部分人身權的損害給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其它權利受到侵害的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則不予賠償。只賠償直接損失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不賠償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利益的減少,間接損失是指可得利益的喪失。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只對受到侵害的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給予賠償,對其它人身權的侵害,則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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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國家賠償中的直接損失?一直以來,我們國家對于相應的財產或者人身受到的賠償,都是以損失為界限來進行的,同樣的 國家賠償 也是這樣,很多人想清楚的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了解一下,如何認定國家賠償中的直接損失?國家修改的 國家賠償法 當中,規定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了這個直接賠償,實際上是需要根據辦案法官結合案情來判斷的。 一、如何認定國家賠償中的直接損失? 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除增加和補充個別款項之外,總體延續了1995年國家賠償法直接損失方予以賠償的基本原則。然而,何謂直接損失,筆者尚未發現哪部法律給予確切的定義釋明,實踐中也是由辦案法官結合案情進行具體判斷。一般認為,直接損失是已經取得的財物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1]換言之,直接損失是已經發生的客觀、實在的損失,系現有財產的損失;間接損失是權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無法得到的不確定的利益之喪失,是未來利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 訴訟 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2條分四項進行了明確列舉,但這種對直接損失予以不完全列舉的方法“無法窮盡紛繁蕪雜的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情形,將有關直接損失的理解留給法官在個案中揣摩。”[2]學術界對于國家賠償只賠直接損失的作法也存在著反對的聲音。筆者認為,與其不斷爭論國家賠償的標準是直接損失抑或間接損失,倒不如重新厘定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判斷標準,通過對直接損失的法解釋學分析,賦予其新的內涵,合理擴充直接損失的范疇。這樣既可遵從現有的法律框架規定,又可實現受害人合法權益保障的最大化。 二、 國家賠償申請書 格式 國家賠償申請書 (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用) 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有效 身份證 件號碼(包括身份證號、軍官證號、護照號等)、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送達地址、聯系方式;有別名或者曾用名,應在姓名之后用括號標明)。 (賠償請求人是法人的,寫明其名稱、住所地、并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聯系方式。) (賠償請求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和住所地,并寫明負責人姓名和職務、聯系方式。) (賠償請求人有法定 代理 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址、聯系方式)。 (賠償請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址、聯系方式。) 賠償義務機關:(寫明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因??(申請國家賠償案由),申請××××人民法院(被申請人民法院名稱)??(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要求)。 ??(事實與理由,主要是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權造成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事實和根據,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目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列項標注,附件目錄應與提交的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相符) 賠償請求人:(簽章) (如系自然人,應當親筆簽名或蓋章;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當中,對于這個直接損失并沒有做出明確的闡述,但是實踐當中是法官來根據具體實際案情來判斷,這種判斷主要是根據已經取得的財物的利益損失來進行的。
國家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是怎么樣的關于 國家賠償方式 和計算標準的具體規定如下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一、國家賠償方式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另外,檢察機關作為 賠償義務機關 對依法確認有 國家賠償法 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二、國家 賠償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 國家賠償標準 基本采用慰撫性原則。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 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 吊銷許可證 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這種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財產,而是剝奪和限制受害人的權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業停產或法人消滅。對此,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哪些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
(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
(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五)法律規定的其國家賠償法賠償直接損失 他直接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3)、(4)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