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再審改判后,當事人提起國家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國家賠償 案件案由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的規定 一、無罪 逮捕 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第(二)項)。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 一審 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案件。 三、 二審 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案件。 四、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賠償案件。 五、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六、刑訊逼供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刑訊逼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七、毆打、虐待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八、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五)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九、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賠償案件。 十、錯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十一、違法司法罰款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 訴訟 、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罰款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二、違法司法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拘留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三、違法保全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四、錯誤執行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國家賠償有很多種方式,有的是賠償國家 賠償金 ,有的是歸還房屋財產,具體要看受害人的情形。就算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了因為國家的措施而致使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會給賠償金,但是具體的金額也是由限制的。具體的賠償金額跟受害人的日 工資 有最直接的聯系。
法院再審改判能申請賠償嗎再審改判免于刑事處罰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但因為實際坐牢10個月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
第二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一審、二審法官判錯案件,高級法院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應怎樣賠償?根據國家那項法律法規。謝謝了 !1、如果是民事案件就沒有賠償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如果是刑事案件,按照國家賠償法申請賠償。
2、你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民事案件再審改判的國家賠償 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八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