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條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限額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費計算20年,對70周歲以上的受害人,年齡每增加1年少計1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
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萬元。其具體賠償數額的計算公式為:100000 元×傷殘等級系數×責任系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侵權行為手段、情節、方式特別惡劣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可適當高于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額。
侵犯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應掌握在500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鑒于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
因侵權行為導致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品永久性毀損、滅失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標準適用上一條規定。
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不受最高限額5萬元規定的限制,其具體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獲利的多少而定。
同一侵權行為分別侵害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人格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賠償標準分別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共同侵權案件中,無論被告人數的多少,作為多個被告共同所應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限額。
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遺體、遺骨、隱私的,無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數有多少,作為被告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得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對一審法院在責任劃分正確的情況下,按照本意見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二審及再審法院不應加以改變。
法律依據:
《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意見》
一、侵犯物質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賠償為500元-5萬元。
二、非法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屬于侵犯物質性人格權利;非法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遺體、遺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品,侵害監護權的,屬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
精神損失費一般賠多少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到三千元。精神損害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