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有以下情形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單位和職工兩個主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非基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六種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理由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未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法律規定不得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違約解除的、違法裁員的等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情況都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情況下是需要追究有關違約的責任和賠償的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可以協商進行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就是公司沒有任何合法理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可以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一、 勞動合同法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 1、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違法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金依據 1、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的事實和理由,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的 經濟補償金 或要求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 賠償金 。 3、并不是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后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繼續履行還是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上規定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些狀態而公司要單方面強制性解除的就是違法的,其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不僅是公司支付 經濟賠償金 就可以了,員工本人也是有一定的選擇權的,如果和經濟賠償金相比,員工并不想失去當前的這份工作,仍然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通過法律途徑強制恢復和單位的 勞動關系 的。
怎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 一、用人單位違反《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即: (一)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 職業病 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什么樣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情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