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
【法律分析】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 :公司辭退十年以上員工按照其工作年限每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 ,最高可補償12個月工資。如果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辭退員工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 ,則需要按照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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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滿10年辭退怎么賠償工作滿10年辭退賠償的方式如下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 :1、用人單位無故違法辭退工作滿10年的員工的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 ,需要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 ;2、工作10年無故被辭退可以得到20個月的工資補償。
一、工作滿10年辭退怎么賠償
1、工作滿10年辭退賠償的方式如下:
(1)用人單位無故違法辭退工作滿10年的員工的,需要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工作10年無故被辭退可以得到20個月的工資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辭退了有沒有賠償金
被辭退是否有賠償金需根據以下情況進行分析: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違規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法律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辭退補償多少【法律分析】:
在企業工作10年以上被辭退的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 ,用人單位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對于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其補償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10年以上員工辭退賠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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