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的特點:國家承擔責任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賠償范圍有限,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
國家賠償責任制度產生于19世紀末,本世紀中才在各國得到長足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的發展,中國1982年憲法和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均對其作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了原則規定。
國家賠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行為的公務人員并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
擴展資料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國家賠償責任的含義及特點有哪些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是指國家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共權力損害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他組織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的法定權力與合法利益所應承擔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的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的特點:⑴產生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不法侵害行為;⑵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⑶國家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兩部分。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的方式是哪種?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國家賠償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存在過錯等原因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與其他形式的賠償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 侵權行為 的公務人員并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于機關賠償責任。 第二,賠償范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 法規 定了國家賠償的范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第三,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賠償標準 因侵犯的對象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第四,賠償程序多元化。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適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中一并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一、 賠償法 的賠償范圍有哪些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 國家賠償的范圍是國家賠償法的核心問題。它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侵權行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它要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的問題。對相對人來說,國家賠償范圍意味著其求償權的范圍。國家賠償范圍確定的大與小、寬與窄,直接關系到國家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賠償范圍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尺度之一。由于國家賠償有哪些特點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涵蓋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所以,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不包括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司法賠償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司法賠償又可分為刑事賠償和其他司法賠償。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職權以外的其他司法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為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家約80%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實施的,因此,在國家機關中,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最直接、最廣泛、最經常。如果他們違法行使職權,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負面影響也很大。所以,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重點。 在行政賠償中,行政機關的違法致害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具體行政行為,一類是事實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只對這兩類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屬賠償范圍。 另外,國家賠償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只限于人身自由權、 生命健康權 和財產權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