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的特點:國家承擔責任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賠償范圍有限,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
國家賠償責任制度產生于19世紀末,本世紀中才在各國得到長足的發展,中國1982年憲法和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均對其作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了原則規定。
國家賠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行為的公務人員并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具有哪些特點?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我國司法賠償所具有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的特點表現如下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
1、司法賠償采用特殊的規則原則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它和行政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不同,司法賠償以違法歸責原則為主,以結果責任原則為輔,而且司法賠償中的違法歸責原則有其特定的含義。我國司法賠償的原則是有限違法原則,兼采無過錯原則。在司法賠償中,違法原則的適用是有限的,刑事賠償中,對有罪的人不適用違法歸責原則,即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使對有罪的人實施了某種違法侵權行為,如輕罪重罰,或雖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予以逮捕,國家也不賠償。但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對錯判行為不適用違法歸責,即錯判行為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①民事審判中的錯判,主要有兩種情形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一是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錯誤,這里的錯判可以經二審法院審理后改判。二是已經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和二審判決、裁定錯誤,這里的錯判可以經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在這兩種情況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保障,無須由人民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在一審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改判的情形中,一方當事人因一審判決或裁定錯誤所遭受的損失,如二審法院改判,都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在錯判經審判監督程序被依法撤銷的情形中,一方為此所多支出的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予以賠償。因此法院在民事錯判中都不承擔賠償責任。②在行政審判中的錯判,一種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判違法而被撤銷,這種錯判改正后,該具體行政行為繼續有效,需要相對人履行義務的,可以強制其履行,對象對人來說不存在損害賠償問題;另一種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判決合法而予以維持,這種錯判糾正后,違法行為被撤銷,行政相對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可以以行政賠償程序向行政機關求償,而不需要人民法院給予賠償。
2、司法賠償的范圍比行政賠償要窄,實行有限賠償原則。在刑事損害中,只對無罪羈押者給予賠償,而對輕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羈押都不予以賠償。其次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只對違法采取妨礙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執行措施等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而對錯判造成的損害不予賠償。
3、司法賠償適用獨特的程序,既不適用民事賠償的程序,也不適用行政賠償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訴的途徑來解決司法賠償爭議,這一程序上的特點是由我國的司法體制所決定的,具體說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設置及其權限分工所決定的。
國家賠償責任的含義及特點有哪些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是指國家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共權力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的法定權力與合法利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的特點:⑴產生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不法侵害行為國家賠償適用的特點 ;⑵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⑶國家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