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必須在受傷地做嗎
確實傷殘鑒定必須在受傷地做嗎 ,不管是在醫療還是其的公共資源方面大城市肯定是要比小城市先進的多傷殘鑒定必須在受傷地做嗎 ,所以有些人對于 傷殘鑒定 可能并不愿意在本市去做傷殘鑒定必須在受傷地做嗎 ,總是會覺得直接到省會中心比較權威一些。因此也是比較關注關于 工傷傷殘鑒定 必須在本市做嗎?可以說, 工傷鑒定 根本就不能直接越級申請的,也就是只能先在本市申請。 一、關于工傷傷殘鑒定必須在本市做嗎? 一般都是先向當地的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提出鑒定, 傷殘等級鑒定 應該在受傷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管轄 區域內做。 職工發生 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 工傷認定 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準。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也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傷殘鑒定的程序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 傷殘等級 ,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 傷殘 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如果你所在的城市就有工傷鑒定科的話那只能先向本市申請,想要向更高一級的部門遞交申請材料只能是對本市作出的工傷鑒定存在爭議。而且大家可以放心的就是,傷殘鑒定不管是在哪個地方參考的資料都是一樣的,除非人為違規操作才會影響鑒定結論。
關于工傷傷殘鑒定必須在本市做嗎?一般都是先向當地傷殘鑒定必須在受傷地做嗎 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傷殘鑒定必須在受傷地做嗎 ,傷殘等級鑒定應該在受傷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區域內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更多關于關于工傷傷殘鑒定必須在本市做嗎,進入傷殘鑒定必須在受傷地做嗎 :查看更多內容
我想問一下關于工傷傷殘鑒定必須在本市做嗎一般都是先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傷殘鑒定必須在受傷地做嗎 ,傷殘等級鑒定應該在受傷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區域內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傷殘鑒定必須在受傷地做嗎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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