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判死刑后賠償金誰負責
【法律分析】
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后罪犯判死刑后賠償金誰負責 ,民事賠償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在所繼續的遺產范圍之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一般如果被告人要爭取從輕、減輕希望和受害方達成賠償諒解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主持調解,要求被告人方依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等罪犯判死刑后賠償金誰負責 ;如果無法達成賠償諒解,法院調解不成,一般法院只判物質損失,賠償金額不高。如果另行民事訴訟,一般確定了被告人的刑事處罰后,被告人一般不愿意調解,一般法院只判物質損失,賠償金額不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罪犯已判死刑被害人如何得到賠償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罪犯判死刑后賠償金誰負責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這一規定罪犯判死刑后賠償金誰負責 ,只要刑事訴訟已立案,不論在任何階段,當事人均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提起;如果案件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向檢察院提起;如果案件已經移送法院審判,可以向法院提起。法院對刑事案件審結后,被害人就不能再對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向法院罪犯判死刑后賠償金誰負責 的民事審判庭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主要有罪犯判死刑后賠償金誰負責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已經死亡的被害人的近親屬;受已經死亡的被害人生前贍養或扶養的其罪犯判死刑后賠償金誰負責 他公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代理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當他們的財產遭受犯罪侵害的情況下,也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單位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檢察院依法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犯罪行為直接作用所造成的物質損失,如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喪葬費等。直接損失應一律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間接損失作為預期能夠得到的利益的減損,一般不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但是由于被害人人身傷亡所必然帶來的間接損失,如因傷損失的誤工收入、因傷殘減少的勞動收入、死者生前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應屬于賠償請求的范圍。
法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也應貫徹著重調解的原則。調解應當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即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又要符合公平、合法的原則,不能久調不決。調解成功,即應制作調解協議。調解協議一經送達,即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在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則應停止調解,依法判決。
如果確實無力賠償的,也沒辦法。
殺人犯被判死刑,還會要賠錢么?殺人犯被判死刑,還是要賠錢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只是原則性規定, 具體案情是更重要的。 關于賠償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下: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 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罪犯判死刑后賠償金誰負責 他生活來源的,
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 還有其他扶養人的,
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 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 歲以上的, 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 依照前款 原則確定。 )
4、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 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
5、交通費、食宿費等。(以死者家屬實際合理支出考慮)
擴展資料:
故意殺人案例:
佛山禪城一名保安康某雄,將女鄰居拖進自己的出租屋內,連砍54刀后將其殺害。而讓他如此下毒手的原因,竟然是因為他覺得女鄰居半夜的叫床聲太大,影響到他休息。庭審中,圍繞著康某雄是否存在精神病,是否應該負全部民事責任,
控辯雙方各執一詞,案件因此也四度開庭,并邀請罪犯判死刑后賠償金誰負責 了精神病鑒定專家出庭作證。昨日,佛山中院對此作出一審宣判,認定康某雄有完全刑事責任,并且手段特別兇殘,判處其死刑。康某雄當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案發:男子連砍54刀殺死女鄰居
今年42歲的康某雄案發前在佛山市禪城區當保安員。而被害人阿瑩(化名),則在季華五路一家電器店工作多年,主要負責店內的空調銷售,案發時沒有結婚也沒有男友。
這兩人的唯一共同點,就是都住在佛山市禪城區華遠村光明巷的某出租屋六樓,康某雄住在603房,阿瑩則住在隔壁的604房。在2014年7月9日這天,他卻把她給殺了,而且手段極其殘忍。據鑒定報告顯示,阿瑩身上一共有54處刀傷,并且均集中在頭、頸及上肢。
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當天早上9時許,康某雄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六樓走廊看到被害人阿瑩從隔壁604房出來,就將阿瑩拖入其租住的603房內。兩人開始因瑣事發生爭執,康某雄對阿瑩進行毆打,阿瑩一邊掙扎一邊呼救,后康某雄把阿瑩打倒在廚房地上,從灶臺上拿起一把菜刀連續砍阿瑩頭部、頸部、雙手等位置,致阿瑩當場死亡。
原因:男子稱女鄰居影響其休息
兩人的生活、工作看似完全沒有交集,為何康某雄會如此狠下殺手呢?據康某雄的前三份口供稱,他在事發當天早上9時多出門,剛好碰到鄰居阿瑩。他覺得阿瑩經常帶男人回她的房間,而且發出很大的聲音,吵得他不能休息,
所以他以為她是失足婦女。當時,康某雄問阿瑩要不要進他房間坐坐,卻被阿瑩罵了幾句,惱羞成怒的康某雄于是強行將她拉進自己的房間。極度驚慌的阿瑩想往外走,兩人開始推拉,于是康某雄將她按在廚房的地上,隨后將其殺害。
而康某雄在第四至六份口供中,表示他在案發前三個月都睡不著覺,心里很煩,加上阿瑩大聲叫床的行為影響了他休息,所以他才有了殺死她的念頭。至于之前所說的認為阿瑩是失足婦女等細節,則是他自己說謊。
警方事后向周邊的居民了解過,大部分居民說平時沒聽到過夜間異樣的聲。
參考資料來源:光明網-男子因女鄰居叫床聲太大 連砍54刀將其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