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犯罪嫌疑人死亡后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不會再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的,不會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會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是否立案法律分析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應當經過偵查弄清事實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如不是被立案偵查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報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機關不應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檢察院偵查階段死亡的,偵查機關應予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死亡的,則應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第一百一十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案件人死了還要判決嗎不會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責任主體已經消失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再判刑已無意義。
刑法不僅具有階級性,而且具有社會性,即它不僅要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也要維護社會中絕大多數人的利益。一方面,一定社會(包括階級社會)中,社會成員基本的價值觀,如基本的倫理和物質價值觀,無論是統治還是被統治階級都是相同的。
擴展資料;
另一方面,只有對被統治階級的利益(只要是不和統治階級的利益相沖突的)予以保護,社會才能夠建立穩定的秩序,否則,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就無從實現。
3、刑法的法律性質(或特點)
刑法和其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他法律相比較,有以下特點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
(1)內容特定,規定的是犯罪和刑事責任問題,和其犯罪人死了還要定罪嗎 他部門法不同。
(2)制裁(禁止)性的規范體系,保護型的實體法。
從對行為的作用方式上講,法律分為調整型和保護型兩種。
調整型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和訴訟法,主要由行為規范組成,其特點在于制定權利義務的行為模式,規定人們應當/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引導人們做應當和可以做的行為,不做禁止做的行為。
保護型法律如刑法,主要由禁止性規范組成,其特點在于只告訴人們禁止做什么,不告訴人們可以作什么,并對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如何處罰做出詳細規定,建立起制裁的規范體系。
刑法只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禁止做,不規定哪些行為可以做,并對實施了禁止做的行為(犯罪)的處罰做出詳細規定,以此來保護人們的正當權益不受犯罪的侵害,因此是保護型的實體法。
(3)調整(保護)范圍廣泛,一切受到嚴重侵害的社會關系都可以被刑法調整,其他部門法多只能調整某一的社會生活領域的社會關系。刑法是以其調整方法(刑罰)而非范圍作為自己獨立存在的依據。
(4)調整(強制)手段的嚴厲性和對利益保護里的后盾性。
刑法的目的和任務
刑法的目的是指國家制定、實施刑法主觀上所追求的結果。
中國刑法第1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中國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
刑法的任務是國家賦予刑法的具體職責,是刑法目的的展開。
中國刑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