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償不是一種國家責任
1、原因不同。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行政補償不是一種國家責任 ,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行政賠償的范圍小于行政補償的范圍。
3、程度不同。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
4、程序不同。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
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
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行政賠償性質上屬于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擴展資料: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兩者之間的聯系:
1、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2、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3、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采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
首先,行政賠償不等于行政補償。
1、 從概念上來說,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2、從法律依據上看,行政賠償依據的是《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依據的則是具體單行部門法律規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條規定:“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
與此同時,《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關于資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繼問世。
分別對征用草原、水面、灘涂、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加以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行政補償不是一種國家責任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3、 從原則內涵來看,行政賠償含有懲罰的性質。行政補償依據的是公平負擔理論。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
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
因為國家補償金來源于稅收,而稅收取之于全體納稅人,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如果允許將行政賠償等同于行政補償,不僅可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違法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賠償責任。
一方面會很大程度的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不正之風,另一方面還擊潰了被征收人權利救濟的信心。
其次,行政賠償的標準應當依據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生效判決作出時的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加以確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賠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補償
行政賠償和國家賠償有哪些區別區別在于國家賠償行政補償不是一種國家責任 的范圍比行政賠償行政補償不是一種國家責任 的范圍大行政補償不是一種國家責任 ,國家賠償包含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所以行政賠償只是國家賠償中的一種。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補償不是一種國家責任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與行政賠償有什么區別呀1、主體不同。行政賠償是國家向公民個人承擔行政補償不是一種國家責任 的賠償責任行政補償不是一種國家責任 ,形成的是國家與公民之問的法律關系;而民事賠償責任是公民個人向公民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形成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
2、原因不同。行政賠償的原因是行政侵權行為,而民事賠償的原因是民事侵權行為。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是國家權力的作用;而民事侵權行為既沒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一主體方面的限制,也沒有“行使職權過程中”這一限制。
3、范圍不同。民事賠償的范圍大于行政賠償的范圍。行政賠償的原因行為、損害的范圍由國家賠償法作了限制,國家并不對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也不對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所有損害都要賠償,而只賠償行政侵權行為對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的最低限度的直接損害。
4、歸責原則不同。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危險責任原則為輔;而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多種多樣,有的國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公務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國家實行違法原則。
5、程序不同。解決民事賠償糾紛的程序是仲裁、民事訴訟;而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的程序是行政處理程序、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
6、依據不同。行政賠償是公法上的法律責任,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公法法律規范;而民事賠償是私法上的法律責任,其依據是民法通則等私法法律規范。
擴展資料行政補償不是一種國家責任 :
民法通則第121條也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規定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確立了國家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國家賠償都是按照民事賠償的標準和程序處理的。因此,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
行政賠償性質上是一種救濟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害得到彌補;行政追償的主要目的是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或者它們所屬的行政人員通過責令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方式予以懲戒,而不是試圖通過行政追償來彌補國家行政賠償費用的損失。
行政賠償的對象是受以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行政追償的對象則是符合法律條件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和國家行政工作人員。
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以及國家行政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超出法定范圍和標準給付賠償。
行政賠償發生在行政侵權行為違法并切實造成損害之后,而行政追償則發生在行政賠償義務和機關履行完結行政賠償義務之后,行政賠償是行政追償的先決條件。
行政賠償可適用(在排除主動賠償的情況下)司法程序,而行政追償只能按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處理;行政賠償可由賠償義務機關報主動或依受害人的請求而進行,而行政追償則依照自上而下的“責令”程序進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賠償
百度百科——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