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費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費;殘疾用具費;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護理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第五十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第五十三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賠償標準是什么?【法律分析】:職業病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的賠償標準如下: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的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 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費用按國家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職業病怎么賠償職業病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的賠償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符合標準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的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等;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一、職業病診斷一般要經歷六個階段:
1.申請提交《職業病診斷申接觸情況、臨床表現和就診情況、申請診斷職業病種類。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
2.提交材料: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塵肺病診斷申請者需提供相隔六個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二張以上)。所有材料應加蓋提供材料單位公章,說明材料屬實。
3.如符合受理條件可受理立案并發出《職業病診斷受理通知書》。
4.職業病診斷討論:由職業病診斷機構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診斷過程如實記錄。
5.結論形成: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名。
6.職業病診斷書根據診斷結論制作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業病賠償標準患職業病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
(一)醫療費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職業病后期治療費法律法規 :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于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后,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