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男子與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他人共同飲酒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結果男子過量喝酒產生幻覺而墜樓死亡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同飲者被判賠償死者家屬17萬。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結果是依據民典法第1065條。行為人因為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的權益受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陳某與死者楊某一起喝酒,在喝酒過程中沒有盡到提醒和勸阻的義務。并且從陳某發給其他人的視頻中有非常明顯的勸酒行為,對楊某死亡的發生具有一定的責任,所以陳某需要承擔25%的責任。
事情都是喝酒惹的禍,重慶男子楊某和朋友陳某一起喝酒,兩人一共喝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了22瓶啤酒。楊某酒醉后產生了幻覺,感覺有人追殺他。于是打雜樓下車輛。陳某聯系他們共同朋友過來幫忙追他,結果醉酒男子楊某一直往樓上跑,不幸的是墜樓身亡。死者的家屬把一起喝酒的陳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判決陳某賠償楊某家屬各項費用共計17萬。
法院對這個喝酒的案件進行了審理,根據民典法中第1065條對于侵權行為的規定,同飲者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死者作為成年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但是一起喝酒的陳某存在勸酒和拼酒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傷害了死者的權益,負有侵權責任。所以法院判決陳某需要對楊某的死亡承擔25%的責任,向楊某的父母支付死亡賠償、精神損害、傷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7萬余元。
這件事告誡喜歡喝酒的人,在平時朋友之間喝酒的時候,一定要量力而行。如果出現意外,一個酒桌的人也可能承擔風險。所以同桌喝酒應該做到不強迫性勸酒、如果對方喝醉要互送回家或者聯系家人、對酒駕的人有勸阻的義務。
曲靖一男子聚餐飲酒后死亡,同桌8人及店主被起訴,法院是如何判決的?感情深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一口悶。因為聚餐飲酒后死亡,同桌飲酒人員官司纏身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的事件已屢見不鮮。
事件回顧
2021年2月10日晚,王某與李某永、饒某平、李某寬、李某林等八人在待補鎮上王某俊經營的燒烤店里聚餐。期間,王某與李某永等八人共同飲酒。次日凌晨,王某不幸身亡,經檢測王某酒精含量高達500.1mg/100ml。
2021年6月16日王某的家屬趙某等五人一紙訴狀將李某永、王某俊等九人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永等人賠償百萬余元的經濟損失。
承辦法官在初步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后,及時告知人民陪審員基本案情并征詢處理意見,經電話詢問雙方當事人的賠償意見,被告李某永等九人堅稱己方無責,拒絕賠償。
眼見調解可能性低,為緩和雙方當事人情緒,避免事態激化,待補法庭遂于2021年9月14日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庭審結束次日,鑒于案件的特殊性和事件的普遍性,為恰當處理雙方矛盾,徹底了結雙方恩怨,承辦法官連同人民陪審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調解過程中,李某林等人認為眾人飲酒實屬情誼之舉,怎會落得官司纏身,實在冤屈,而面對友人就此闔然離世,李某永等人表示心存愧疚。燒烤攤經營者王某俊亦是連連喊冤。
有鑒于此,承辦法官以案釋法,從法律層面向當事人宣傳相關法律知識,使雙方當事人認清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人民陪審員則以情動人,從人情世故方面勸解雙方當事人。在承辦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努力下,李某永等九人自愿賠償趙某等五人因王某死亡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5000元,并當庭支付了75000元。雙方當事人對法庭的工作表示極大的感謝與贊揚。
喝酒有風險,聚餐須謹慎,類似這樣的悲劇真的不少。在你走上酒桌之前,我希望這些基本的法律常識你能知道。
以下這4種情況,同桌飲酒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強迫性勸酒。“不喝不夠朋友”、“今天不喝別想走”、“感情深不深就看這次了”……用這類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嚴重的,甚至會被以故意殺人罪懲處。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出事。在明知對方要酒后駕車但不加以勸阻,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要承擔一定責任。但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喝酒前簽免責聲明有用嗎?
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于是一則“聚會聲明”出現了,聲明上約定酒醉后發生意外由自己擔責。
那簽了這樣的聲明后,萬一有人飲酒過量發生意外,同桌飲酒者還需要擔責嗎?
對此,律師表示,即使事先簽署了免責聲明,但如果有飲酒者出事,存在我們剛剛所說的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仍需承擔法律責任。也就說,這個說明對上面的4種情況沒用。身處酒局的所有人,都有彼此看護的義務。
聚會喝酒雖然不能少,但拉風哥覺得身為成年人要對自己負責,學會理性的規避風險!總之,少勸酒,不灌酒,利人利己。
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同喝酒的人應擔責嗎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如果同喝酒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的人不存在勸酒等引導行為,那么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飯店的老板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資料
1、案情
2015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縣某酒店聘為副總,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縣城另一酒店聚餐,聚餐時其六人(三男三女)共飲用牛欄山二鍋頭白酒3瓶半,曹某喝的較多。聚餐結束后,郭某等人將曹某送回西平縣某酒店即離開,次日中午曹某被發現在宿舍已死亡。
尸檢表明,曹某鼻腔內有嘔吐物,頸部衣物上有嘔吐物附著,余未見明顯異常。之后曹某近親屬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權為由起訴至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9萬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認為,郭某等人與曹某飲酒后,一起將曹某送到宿舍,已盡到了看管照顧義務,其后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無證據證明系飲酒致死,其死亡與共同聚餐飲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原告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駐馬店中院二審認為,曹某聚餐當晚喝酒較多,不久后死亡,期間并無其他情況發生,應認定其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郭某等五人認為曹某并未飲酒過量,酒后也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照顧義務,輕信不會出現問題而離開,導致曹某最后死亡,故對曹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曹某作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曹某自負80%的責任,郭某等五人承擔20%的責任。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郭某等五人賠償原告11.9萬元,郭某等五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等。
判決生效后,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盡到看管照顧義務,曹某死亡與共同聚餐飲酒不存在因果關系等”為由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河南高院經審查認為,從曹某聚餐中過量飲酒、到休息場所無人陪護、嘔吐、窒息死亡等過程來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勸酒的作用大小難以區分,且將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后輕信不會出現問題,未對曹某作出相應的安全護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后處于無人照顧的危險狀態,導致死亡后果發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駁回。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國法院網—飲酒致死未盡到注意義務的共同飲酒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羅秉乾過失致人死亡獲刑1年6個月?是的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李心草墜江死亡案今天上午在云南昆明依法公開宣判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羅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令羅秉乾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美蓮經濟損失人民幣63257元。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羅秉乾與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會。羅秉乾在案發當晚多次提議在不同地點連續飲酒。
在李心草出現走路搖晃、坐立不穩、情緒不安等一般醉酒狀況后,羅秉乾對李心草進行了勸慰和安撫,盡到了一定的照管、幫助義務。李心草在醉酒狀態后期的一個多小時內,異常狀況不斷加劇,陸續出現胡言亂語、亂砸亂打、往自己頭上潑水、以頭撞桌、用啤酒瓶蓋割腕、跨越江邊護欄等舉動,辨別和控制能力明顯下降。
羅秉乾只是采取勸說等一般安撫行為,認為這樣即可避免危害后果發生,沒有采取相應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為避免麻煩及承擔救助費用,未采納報警、送醫的合理建議,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緒更加不穩,最終造成李心草翻越江邊護欄墜江溺亡的危害后果。
另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親屬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擴展資料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認為共同飲酒致人死亡案例判決書 :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秉乾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鑒于羅秉乾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對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實施了一定的照管、幫助行為,犯罪情節較輕。羅秉乾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羅秉乾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請中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經濟損失予以支持。
法院綜合考慮羅秉乾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三明網警巡查-李心草案宣判羅秉乾過失致人死亡獲刑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