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一、超過60歲工傷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
根據《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男滿60周歲的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在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勞務關系,由于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雇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二、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對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研究有哪些方面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期出現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的特殊群體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職業身份特殊、流動性強、文化素質較低、地位處于弱勢是農民工群體的典型特征。囿于體制及自身條件等多方面的限制,農民工多在采礦、建筑、冶金、紡織等行業工作,這些行業總體上勞動強度高、工作環境差、危險性較大,容易造成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加之缺乏完備的風險分擔機制,農民工成為高風險群體。2004年新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農民工納入了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之后國務院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初具雛形。但總體而言,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設仍然十分薄弱,實施效果也不盡如人意。切實維護農民工群體的工傷權益,關系到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目標的實現,關系到“三農”問題的解決,更關系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意義重大自不待言。本文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對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進行研究,期望能為完善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盡一點綿薄之力。
本文以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為研究主題,共分為四部分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
第一部分“農民工工傷保險基本理論”,本部分首先對農民工、工傷、工傷保險以及農民工工傷保險等概念的內涵進行了闡釋;其次分析了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理論基礎——基本人權理論、社會連帶理論及國家干預理論;最后分析了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價值內涵。
第二部分“農民工工傷保險立法現狀及缺陷分析”,本部分首先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立法現狀進行了梳理,在此基礎上剖析了當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運行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及成因。專門性法規缺位、“預防——補償——康復”機制缺位、具體制度設計不合理及農民工群體整體素質不高導致工傷維權效果欠佳是當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缺陷。
第三部分“國外相關立法實踐及啟示”,國外雖沒有我國當前語境下的農民工群體,但國外的工傷保險立法較為成熟,有不少先進的經驗值得我們在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借鑒和學習。首先是德國的“預防——補償——康復”理念,德國對工傷的預防及康復相當重視,并在此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可供借鑒的經驗;其次,國外工傷保險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傷保險費率機制的構建對于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第四部分“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之構想”,針對我國當前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結合國外相關立法實踐經驗,本部分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包括加強農民工工傷保險專項立法、合理構建“預防——補償——康復”機制及優化農民工工傷保險具體制度設計等等。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農民工發生工傷怎么賠償法律分析:農民工往往因為沒有簽合同發生工傷就難以獲賠,但是不代表農民工發生工傷就不可以得到賠償。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要根據評定后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的工傷等級來確定賠償的標準的。《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農民工工傷怎么賠償農民工工傷應當得到的賠償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若是造成殘疾的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還應當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若是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的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農民工賠償標準法律分析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首先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農民工在工作中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如果自己還清醒)農民工的工傷賠償的立法實踐 ,應立即要求到定點醫院進行醫療救治。其次,要知道工傷的范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類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