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征地補償標準金額是: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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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國家征用土地賠償標準2020國家征用土地賠償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征收土地的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修正)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的原則。第四條 設區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設區的市與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職責分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設區的市房屋征收部門及其所屬的房屋征收補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縣(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制定與執行、征收補償信息公開等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予以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第七條 符合國務院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還應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第八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未經產權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應當提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內有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房管理部門和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權人對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調查、認定。
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買被征收房屋的權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補償。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情況;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含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標準;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標準;
(八)簽約期限;
(九)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為現房。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修正)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維護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 ;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