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損害事實
一、侵權責任如何認定?責任的認定在法律上有一套完整的規則侵權責任損害事實 ,那么侵權責任如何認定呢?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一)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侵權責任損害事實 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二)存在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三)因果關系。這是侵權責任的認定中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借。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么不同?本文開始舉的案例中就涉及到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問題,同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規范,產生了不同的法律責任就稱為責任競合,那么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么不同呢?當出現責任競合時,當事人在訴訟上應該如何選擇呢?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一)訴訟時效的區別。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因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侵權責任損害事實 ;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在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往往為一年。(二)損害賠償范圍的區別。侵害財產權利的侵權損害賠償,應用相當的實物或現金賠償,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加害人亦應賠償。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生命權的,應賠償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三)舉證責任的區別。侵權行為成立,屬一般侵權行為時,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應就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的場合,則往往采用無過失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權利人僅須就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而無須就侵權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四)責任構成要件與免責條件的區別。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什么民法典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行為違法侵權責任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侵權責任損害事實 ,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行為違法侵權責任損害事實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我們國家是一個法制國家侵權責任損害事實 ,對于法律方面我們國家現在已經可以算是非常侵權責任損害事實 的完善了。法律的規定當中就有 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對于我們來說其實并不陌生,侵權責任是指損害侵權責任損害事實 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就屬于侵權。那么侵權構成的要件是什么? 構成要件概述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 過錯責任原則 下,需要行為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 無論在哪種歸責原則下,都需要有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構成要件。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的“無論有無過錯”,也要建立在過錯概念的基礎上。 行為 這里所謂的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若無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權利的相對人均負有不得侵犯權利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的行為因為違反了法定義務,故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加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 侵權行為 的作為,是指不該作而作;作為侵權行為的不作為,是指該作而不作。 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 人身損害 、 精神損害 。 《 侵權責任法 》在一般意義上采最廣義的損害概念,不僅包括現實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必須具備以下特征侵權責任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事實具有可補救性;損害事實具有可確定性等。 [2] 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侵權法 上的因果關系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后責任形式以及大小的問題。 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的意義在于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又不至于無限擴大責任范圍,限制行為自由。 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我國民法通則將過失分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極為疏忽大意的情況;而一般過失則是指尚未達到重大過失的過失。在我國民法上,一般將故意和重大過失相提并論。法律對行為人提出了較高的注意義務,而行為人沒有達到該較高的注意義務,但卻達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此時就認為構成一般過失;加上行為人不僅未達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同時連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都沒有達到,就認定成為重大過失。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就是我整理的以上的文章的內容了,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注意的事情是有很多的,我們首先要注意的是需要有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了。所以說這一點是我們必須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