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請求 經濟補償金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的情形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 1.由于用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這種情形可分為二個方面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是用人單位在履行 勞動合同 過程中,故意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 工資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或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落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時,用人單位還應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是主動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并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等,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觀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一方,并且屬于勞動者故意的主觀故意行為,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給予經濟補償。 2.由于勞動者自身非主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盡管這類原因不屬于勞動者的主觀原因導致的,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 3.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即《 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是客觀原因造成的,由于勞動者是弱者,用人單位也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期滿時的經濟補償 凡屬國有企業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二社會團體建立 勞動關系 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單位應落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除此之外,以勞動合同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無約定,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對于那些一會兒是國企,一會兒是合資性質的企業,應在企業改制時,按規定及時給予勞動者身份、經濟上補償。 根據規定,在出現上述情形的時候,一般用人單位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給予勞動者相應數額的經濟補償。其中要注意,在雙方約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單位作出補償,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千萬不要忘了自己還有這個補償是可以主張的哦。
什么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之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的兩篇文章都有介紹關于經濟補償金的介紹,分別是 經濟補償金“N+1”中的“1”是什么? 和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 ,這是關于經濟補償金最后的收尾和總結。
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以下8種情形:
第一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直,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首先提出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舉個簡單的案例: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種: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此條與上條對比有共同點:都是勞動者主張的,差別是勞動者無需提前告知亦可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單位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五險一金。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等。所以此類情況雖然是勞動者主張,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種: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本條是關于因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顧此類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種: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此類情況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通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種:經濟型裁員。此類是指是用人單位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雇多個勞動者的情形。需要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是要注意,這里要優先留用: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7種:勞動合同的終止。此類情形如是以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退休、勞動者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及失蹤;如是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八種: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如果單位然要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2N。
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的9種情形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他情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大體分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兩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開除、解雇、炒魷魚)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員工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享受經濟補償金?在《勞動法》中有哪些具體規定?員工在以下情況可以享受經濟補償金:
1、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擴展資料: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査制度等。
勞動法最早屬于民法的范圍,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勞動法在各國的法律體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漸脫離民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勞動法——《學徒健康與道德法》,禁止紡織廠使用9歲以下的學徒,并規定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同時禁止做夜班。
十月革命后,1918年蘇維聲政府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勞動法典,并于1922年頒布了新的《蘇維埃勞動法典》。
早在1931年11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蘇維埃工農兵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就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合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條例》等一系列勞動法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法
企業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如何支付補償金?一、首先您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了解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企業什么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總的來說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二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三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四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五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二、其次您要知道,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到底是怎樣的?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上述的第二、四、五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三、再次您要明白,哪些收入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