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離職補償標準
30876元/月。
廣州市2019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0292元/月廣州離職補償標準 ,廣州市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計算經濟補償金廣州離職補償標準 的封頂基數即為10292元/月*3倍=30876元/月。
08年之后經濟補償金計算廣州離職補償標準 的“雙封頂”,并非所有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均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只有滿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時,實施“雙封頂”即支付標準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員工離職補償金標準員工離職補償金標準如下: 一、因個人原因 辭職 廣州離職補償標準 的沒補償。 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州離職補償標準 ,勞動者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未按照 勞動合同 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 工資 的 經濟補償金 ,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一個月計算。 三、勞動 合同到期 ,單位不同意續簽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同上。 四、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 勞動關系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金2倍的 賠償金 ,即上面的標準乘以二。
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法律分析】廣州離職補償標準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廣州離職補償標準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廣州離職補償標準 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廣州離職補償標準 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均按解除勞動合同當月時的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50%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