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在公司上班達到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了一定時間之后的話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那么會涉及到續簽勞動合同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如果到期了,公司并沒有和自己去簽合同的話,這種情況要不要賠償雙倍工資?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后,雙方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否適用雙倍工資罰則,在實踐中也有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倍工資罰則適用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該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未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由此可見,對于合同期滿未續簽書面合同的,法律未明確規定,不能簡單類推適用寬限期及雙倍工資罰則。
公司不續簽合同要賠償雙倍么公司不續簽合同是不需要賠償雙倍的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而是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是否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能主張雙倍工資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用人單位不想續簽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不是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不續簽如何賠償n+1合同到期n加1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的賠償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是屬于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未提前一個月時間通知勞動者而解除合同的,這時不僅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還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合同到期,公司應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則按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標準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若未提前通知,則按N1的標準。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扣除社保、公積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涉及合同到期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賠償,是基于實際的經濟補償金情況而定的,對于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顯然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涉及到勞動者因違法行為,或者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工作紀律被辭退是不需要賠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版: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權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