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抗訴是否適用
是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抗訴是否適用 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抗訴是否適用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法律分析】
調解,在民事訴訟中是指訴訟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案件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與民事訴訟不同的是,在行政訴訟中,由于被告是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因此,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沒有隨意處分的權力。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以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賠償訴訟舉證是否適用于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不是。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承擔方式規定如下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抗訴是否適用 :
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抗訴是否適用 ,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被告在行政訴訟中負舉證責任并不必然排除原告的舉證責任,《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抗訴是否適用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抗訴是否適用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抗訴是否適用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可見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可適用調解?《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抗訴是否適用 ,不適用調解。
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抗訴是否適用 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行政賠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