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學校有責任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
請假也是在學校的范圍時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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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有個案例!
在校學生喝酒身亡
賠償責任三方承擔 曾一度引起學生家長廣泛關注的12歲在校女生晚上在宿舍飲酒過 量中毒身亡賠償一案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日前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已經靈寶市人民法院一審終結。
郭女系靈寶市某鎮一中學初二年級學生,因其就讀的學校條件有限, 郭女和另外13名女生,晚上住宿在學校附近的村民趙某家。
為加強對在校外住宿學生的安全管理,學校、學生家長、住宿戶三方 簽訂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了校外住宿學生安全協議書,對有關事項都作了明確約定,住宿戶作
為委托監護人對在其家住宿的學生要加強管理,讓學生按時作息,學生不 準吸煙、喝酒、結伙鬧事,若發現學生有不軌行為應及時與學校和家長聯 系,否則住戶應承擔責任。
2000年12月18日上完晚自習,郭女從商店買了60度煤刀子 白酒兩瓶,帶回宿舍與幾個同學在一起喝。 喝酒期間曾發生吵鬧,大約晚上10點鐘左右才入睡。
第二天早上起床時,同學叫郭女不醒,急忙喊人,醫生來后,發現郭 女已經死亡,后經法醫鑒定系酒精中毒。 事故發生后,學校支付3000元喪葬費,因其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他賠償問題不能達成
協議,遂引起訴訟。 郭女家長將學校及住宿戶趙某推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女作為在校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
進行與自己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而喝酒,致酒精中毒身亡,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相 應的民事責任。
而其所在的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是最基本的職責,雖然把校外 住宿學生的管理職責委托給了他人,但不能因此而放松對學生的日常安全
教育工作,對此次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住宿戶趙某與學校、家長簽訂了安全協議書,雖寫為委托監護人有不
妥之處,但根據協議,其應對住宿學生加強教育和管理,在息燈就寢之后 學生在宿舍吵鬧而不加以制止,系未盡到管理職責,對此次事故的發生亦 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
故依照法律有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郭女死亡喪葬費3000元,其 監護人負擔1500元, 學校負責500元, 住宿戶趙某負責1000元;
郭女死亡慰撫金6000元,學校負擔2500元,住宿戶趙某負擔35 00元。
學生在校外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對于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的人身損害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我國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的《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范的都是未成年人,如前述解釋第七條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大學生作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意識到下河游泳的危險,但卻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導致溺水身亡,確實令人痛心、揪心。在現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若讓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確實勉強,但其他方面有沒有賠償責任要看溺水身亡的具體情況。
學生在學校意外死亡怎么賠償學生在學校意外死亡的賠償問題先要看學生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再要看學校的責任大小。如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在校身亡學校如何賠償【法律分析】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學生在學校意外死亡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的賠償。學生在學校意外死亡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學校不一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過錯責任。若學校未盡到相應的監管責任,存在過錯的,需要賠償的,一般需要賠償的學生在校外死亡學校賠償案例 :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需要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一次性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