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公司與被裁員的員工簽訂賠償協議后不履行的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適用本法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合同簽了 ,但是不給錢怎么辦可以起訴。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以后不給錢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從法律上講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此時合同相對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請求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等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顯失公平的合同、協議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第二,從立法的精神和目的來看,法律設定但書條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目的在于保護弱勢方在緊急情況下簽訂的不公平協議能得到法律公正的保護,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了公平合理原則。工傷賠償協議私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了反悔的話,是不應許的,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他情形。
之前公司辭退答應給經濟賠償,簽了離職單,現在不給怎么辦,對了,工資也拖欠下個月發?出現這種情況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你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要求勞動仲裁機構來給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你解決。但你必須要提供你是這個單位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的員工,比如,公司員工名冊,工資發放明細或工資條、銀行的工資流水也可以,還有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離職單等。
簽了補償協議后不履行怎么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簽了補償協議后不履行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的處理方式是:協議優先;協商不成的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請求訴訟;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就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可以仲裁。
簽了競業協議,離職后第一個月原公司打了一次補償金,后面連續三個月都沒有打錢過來?原用人單位連續三個月沒有給予經濟補償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意味著已經自動放棄競業限制,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競業協議。競業限制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但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原用人單位應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競業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會隨著員工的流動流向競爭性的用人單位,保持用人單位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離職補償協議簽了錢一直不給 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