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法律分析:1.在這1年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的競業限制期間,該用人單位應該按月支付你競業限制補償金,并且不得低于你本人工資的30%,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
2.如果該用人單位未支付,你也遵守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了該競業限制的約定,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
3.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的相關協議,必須給予補償嗎?心須給予補償。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后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賦予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如果單位拒絕支付補償,勞動者可以拒絕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法律分析
競業限制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于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根據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離職當月發放競業補償金嗎在職期間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的競業限制不需要支付補償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離職后的補償按月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般多少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一、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
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范圍。
二、競業禁止的范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業務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
但應注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九十條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違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競業禁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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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競業協議,企業沒有主動支付競業補償金,員工如何取得補償金?簽訂競業協議不給競業補償怎么辦
勞動者簽訂競業協議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并且沒有違反競業協議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的相關規定下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遇到用人單位不給予競業賠償金的情況,可以根據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責任向用人單位維護自己的權益。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按照如下規則處理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
(1)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單位支付外企離職給競業協議補償嗎 了部分補償金后不再繼續支付的,勞動者可進行催告,如用人單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且已支付補償金不予返還。
(2)如果勞動者僅違反競業限制并未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競業崗位,并返還已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剩余期限的補償金也不再支付。
(3)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并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加上調查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