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被告提分割共同財產
; 離婚被告是可以提交財產分割的,只要被告提出來,法院必須要調查事實,然后依法處理。如果夫妻雙方都不提夫妻共同財產,表明不希望法院處理,那么法院也不會管的。 有一點要注意,離婚訴訟只能處理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如果財產設計到子女或者父母,都無法追加法庭上被告提分割共同財產 他們作為被告來參加訴訟,程序上不允許,所以,涉及第三人的財產,無法在離婚案件中處理,這個要注意。只能等待夫妻離婚以后,才能提起分家析產的訴訟,所有產權人都要參加才能分割。 當然了,無論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也都可以查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和價值,并且記錄在案,防止后續一方偷偷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而且如果為了避免財產轉移的情況,無論被告還是原告都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將房產查封或者銀行賬戶凍結。 只有離婚的前提下,法院才會按照共同財產數額實收訴訟費的。 無論是原告在起訴的時候提出財產分割要求,預先繳納了訴訟費,還是后續被告提出財產分割要求,法院追加了訴訟費,只要夫妻不離婚,法院最后都不會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前收取的訴訟費也都會退還給你,只是過程麻煩一點。 【法條】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法庭上被告提分割共同財產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本案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分割新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的,該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同本案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且完全可以合并審理,符合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應當合并審理。 離婚的夫妻因為不能對已有的財產達成相同的意識來分割的話就需要去法庭解決,但是作為被告的被動方一般都是根據原告的要求才能繼續訴訟的,但是如果確實涉及到被告的利益而且被告也有意識想要分割的話也是可以提出請求進行分割的。
離婚訴訟原告未提分財產被告是可以提的離婚訴訟原告未提分財產被告是可以提出財產分割的。
如果同意離婚法庭上被告提分割共同財產 ,可以提財產分割。如果不同意離婚,則涉及不到財產分割問題。
法庭上被告提分割共同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法庭上被告提分割共同財產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法庭上被告提分割共同財產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屬于什么之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是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法庭上被告提分割共同財產 ,具體如下法庭上被告提分割共同財產 :
給付之訴法庭上被告提分割共同財產 ,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給付之訴以請求履行的義務是否到期為標準,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具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當事人提起給付之訴的目的,在于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二是給付之訴具有執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給付判決生效后,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判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法院將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而形成之訴,是依據判決使權利關系及法律關系發生變動之類型的訴訟。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形成判決,而使權利關系及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效力就是形成力,在觀念上這種判決并沒有相對應的強制執行內容,不過,諸如戶籍登記等廣義的執行則另當別論,換言之,形成判決不具有“僅限于民事執行法講義意義上”的強制執行之內容。
對于分割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均認可財產共有關系,當事人直接訴請分割并返還財產,則符合給付之訴的特征,而且其中的形成之訴被給付之訴包含,形成之訴僅僅只是前提。但如果當事人的對于共同財產中的部分財產所有權區分不明,則需要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財產所屬進行確認,而這一過程則形成了所有權的變更,符合形成之訴,給付之訴被形成之訴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