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現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的規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合肥市最新拆遷補償政策一、常見的合肥下轄鄉鎮通行的拆遷補償政策——僅適用于非城市規劃區
根據筆者辦理的案件經驗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磨店、大圩、撮鎮、店埠、上派等鄉鎮以及合肥市區內的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目前政府一般給出以下補償政策,即使被拆遷范圍屬于城市規劃區。屬于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在下文探討。
(一)計算有效面積
按照《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人均最多60平方米有效面積,計算有效面積后的剩余面積,不予補償,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房建筑執照》的除外。
舉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自有房屋面積300平方米,家里有三口人,有效面積為180平方米。
(二)選擇貨幣化補償
1、按照《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用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有效面積予以補償
2、也有部分地區用房屋實際面積×800元/每平方米至1000/每平方米元左右,進行貨幣化補償
(三)選擇房屋安置
1、人均30平方予以安置,超過的有效面積進行貨幣補償。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請增購,增購面積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積
舉例:自有房屋面積300平方米,家里有三口人,有效面積為180平方米。可以獲得9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可以最多增購45平方米,剩余的90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二、法律規定的:被劃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目前合肥各個區下的鄉鎮基本都被劃入了城市規劃區,只要屬于城市規劃區,就不應適用上述的《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即不是按照人口,而是按照房屋實際面積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一)已被劃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而不是人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二)可選擇按房屋價值進行貨幣化補償——與人口無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舉例:自有房屋面積300平方米,家里有三口人,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6000元/每平方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可以達到300平方米×6000元/每平方米計算貨幣補償,與家里有幾口人無關。
(三)可選擇按房屋價值進行產權調換——與人口無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三、律師提示
根據筆者辦理拆遷案件經驗,以及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已經劃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完全有可能按照國有土地上拆遷補償政策予以補償。
但是,在實踐中,往往拆遷辦的工作人員會不停游說,說現在簽訂協議可以獲得額外獎勵,如果錯過時間了,不僅沒有獎勵,房子還要被強拆,甚至沒有補償。
因此建議廣大被拆遷人,如果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應當選擇合理合法的方式維權,同時需要注意,拆遷維權也是有期限限制的,超過起訴期限會喪失勝訴權。具體可參照《房屋拆遷補償起訴有期限》一文。
四、引用的法律依據及規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七條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應當對實際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下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已在其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中獲得房屋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重復安置。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
第八條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計算有效面積:
(一)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有效面積。若被征收房屋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房建筑執照》等合法證照且證載面積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證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人均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三)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請補齊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后計算有效面積。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被征收房屋計算有效面積后的剩余面積,不予補償。
第九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有效面積后,對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的剩余有效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積實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產權調換后,被征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請增購,增購面積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十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對應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乘以應安置面積予以補償。應安置面積應依據本辦法第九條進行結算(含人均可以購買的15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有關的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本辦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養的子女;
(二)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政策性農轉非人員;
(三)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軍人和正在服刑人員;
(四)符合房屋安置資格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孕婦尚未出生的孕兒
村霸占用集體土地怎么辦建議先協商解決,如果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的,可以由村 委 會向法院起訴維權,因村 委 會怠于行使代表權而使集體權益無法得到救濟的情形發生,村過半數村民可以共同提起訴訟,但必須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物權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因此,村民委員會依法有權代表村集體,參與村集體所有土地引起的行政爭議,其中當然包括提起訴訟的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1〕20號)第三條中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