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的通知
江蘇省交通事故賠償新規解讀
一、新規出臺背景與適用范圍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5年3月更新了交通事故賠償規則。這次修改主要針對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的調整。國務院當時剛通過新保險條例,明確保險公司要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省人大常委會要求法院根據法律精神和審判經驗制定過渡方案。
新規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所有在當天之后受理的一審案件都要按照新標準處理。這次修改重點調整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明確5萬元為基本責任限額。超過這個數額但低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部分,需要按保險合同處理。
二、保險賠償規則詳解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保險公司必須按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在5萬元限額內進行賠付。這個賠償不受事故責任影響,無論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都要執行。在專門強制保險規定出臺前,已按地方規定投保的車輛同樣適用這條規則。
對于不同時期的保險合同,處理方式有區別。2025年5月1日后簽訂或變更的合同,完全按新賠償標準執行。之前簽訂未變更的合同,按老辦法計算賠償,新舊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事故當事人按責任分擔。
三、訴訟程序關鍵要點
起訴交通事故賠償需要準備事故認定書。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必要材料。在被告選擇方面有明確規定:只告保險公司的要追加車主為被告;只告車主的,如果車輛已投保,法院要通知保險公司參加訴訟。
案件類型統一稱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當車輛沒有購買強制保險時,車主需按最低保額標準進行賠償。這種設計既保護受害人權益,也促使車主履行投保義務。
四、賠償標準統一執行
全省采用統一的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常規項目。具體數額計算完全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執行,確保全省裁判尺度一致。
對于賠償限額外的部分,劃分了兩種處理方式:機動車之間事故按責任比例賠償,非機動車與機動車事故則實行"無過錯賠償+過錯減責"原則。這種區別對待體現了對弱勢交通參與者的保護。
五、責任認定與賠償比例
機動車之間事故按責任程度劃分比例:
- 全責方承擔100%賠償
- 主責方承擔70%
- 同等責任各承擔50%
- 次責方承擔30%
- 無責方不賠償
無法認定責任時雙方各擔50%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事故的特殊規則:
- 非機動車全責可減賠80-90%
- 主責減賠60-70%
- 同等責任減賠30-40%
- 次責減賠20-30%
雙方無責或責任不明時,機動車承擔全責
六、特殊情形處理原則
對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情況,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法院在審理時要重點審查免責條款的合法性。所有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都必須符合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新規明確與后續新法沖突時的處理原則: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與現有規定不一致時,優先執行新規定。這種設計保證了政策執行的時效性和合法性。
七、賠償計算實例說明
假設一起機動車碰撞行人事故,醫療費等損失共計8萬元。保險公司先在5萬限額內賠付。剩余3萬按責任劃分:若認定行人負主責(70%責任),機動車方只需承擔30%即9000元。若行人負全責,機動車方最多只需賠10-20%(即3000-6000元)。
對于兩車相撞造成10萬元損失的情形,若雙方各擔50%責任,每方保險公司先各賠5萬。超出部分由責任方按比例分擔,這里不再產生額外賠償。
八、新規實施影響分析
這次調整使賠償標準更統一,減少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明確保險公司的先行賠付義務,保障了受害人及時獲得救治費用。責任劃分比例的具體化,讓當事人更容易預判訴訟結果。
但也存在需要注意的問題。比如新舊保險合同的差異處理,需要仔細核對簽約時間。訴訟時必須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否則可能影響立案。車主需注意投保狀態,避免因未投保面臨全額賠償風險。
九、常見問題解答
Q:事故認定書丟失怎么辦?
A:需向交警部門申請補辦,否則無法立案
Q:保險公司賠完后還能追責嗎?
A:超額部分可向責任方追償,但需另案處理
Q:多年前的事故適用新規嗎?
A:只適用于2025年4月后受理的新案件
Q: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A: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12個項目
Q:對責任認定不服怎么辦?
A:可在訴訟中提出異議,但需提供相反證據
十、重要注意事項
當事人應注意三年訴訟時效,自事故發生時起算。收集醫療票據、收入證明等證據材料時要注意完整性。與保險公司協商時要注意留存書面記錄。涉及傷殘鑒定的需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
賠償協議達成后仍可起訴,但協議內容會影響判決結果。異地車輛事故按登記地保險標準執行。重大傷亡案件建議聘請專業律師,確保合法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