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這肯定是不合法的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你們村民可以拒交,也可以向鄉鎮政府或縣市政府投訴。另外,重新分地是否合法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因為國家規定的是30年不變,所以你們也可以分析這個問題。
什么是土地流轉風險保證金制度為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經營權有序流轉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2015年10月,安徽池州市委辦、市政府辦印發《關于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的實施意見》?!兑庖姟贩譃榉€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規范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控、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等五個方面?!兑庖姟分赋觯?015年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開,力爭用1年時間基本完成全市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任務。鼓勵農戶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多種方式流轉承包地。建立土地流轉交易市場,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建立土地流轉主體資格準入、風險評估制度,建立流轉租金預付和風險保障金制度,建立土地流轉監管和退出機制,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控?!兑庖姟窂娬{,土地流轉要尊重農民意愿,價格確定、形式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流轉對外招商經營。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并依法查處擅自將耕地“非農化”。 2015年,安徽池州市新增土地流轉8.04萬畝,組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12個,發展家庭農場540個、農民專業合作社179個。
設施農用地是否應該收取復墾保證金?可以收取的。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的規定:設施農用地進行管理的畜禽養殖項目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由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對其中補充耕地和土地復墾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進行約定。
生產設施用地與附屬設施用地區別管理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負責復耕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占一補一”要求補充耕地。
因此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生產設施用地部分占用耕地的,經營者和農村集體雙方協商復墾事宜,可采取向農村集體組織繳納保證金方式以確保經營結束后能夠及時復耕,不是向國土資源部門繳納費用;附屬設施則比照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方式解決。
擴展資料:
規范設施農用地使用
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通過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并發揮鄉級政府的管理作用,規范用地行為。
(一)簽訂用地協議。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并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
協商一致后,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鄉鎮、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
(二)用地協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后,鄉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應依據職能及時核實備案信息。發現存在選址不合理、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超過規定面積、缺少土地復墾協議內容,以及將非農建設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的。
項目設立不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布局、建設內容不符合設施農業經營和規?;Z食生產要求、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分別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者,由鄉鎮政府督促糾正。
對于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可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設施農用地
土地被征用了,給了5年的錢,而村上給農民只付三年。征用土地辦廠,是否應該向當地村上交一定的保證金,是應該交保證金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但不是交給村上,是交給鄉鎮人民政府。
1、“土地被征用,給了5年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的錢”如果是被國家征收,國家征收是長期使用的,不存在5年的事。看來是企業向村里租用的性質。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我倒是懷疑這個工廠是違法建筑。土地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
2、姑且當做這個工廠不是違法建筑,使用辦廠的土地是否耕地?如果是耕地必須繳納復墾保證金,以保證今后撤廠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復墾保證金應該向鄉鎮人民政府繳納,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復墾;村一級機構不完善、工作人員不穩定,難以監督實施復墾。
甘肅省規定占用耕地的賠償標準都有哪些規范性文件?急?。。。。。。?!征用土地補償標準
甘肅法律服務網
一、征地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征用土地的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一)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六至十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征用其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三)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征地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布,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三、補償費的支付及監督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應當將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臨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1999年9月2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3月30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耕地保護、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審核和處理職權范圍內的土地權屬爭議工作。鄉(鎮)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員承辦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條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確認。?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全省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等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必須持有關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調查、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必須持有關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省直機關、中央駐甘企業事業單位和跨市、縣行政區域的企業事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調查、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第七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因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依法改變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登記內容的,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在30日內,向原批準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條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必須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原批準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由原土地登記機關進行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 (二)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等他項權利終止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注銷登記的。
第十條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權屬證明材料齊全的土地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申請必須及時予以受理。土地初始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結;土地變更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結。
土地登記機關或土地權利人發現登記內容有誤的,原土地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 申請土地初始或變更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土地登記費。
第三章 土地利用規劃和耕地保護
第十二條 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蘭州市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蘭州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州、市(地區)、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耕地總量減少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土地后備資源匱乏的地區,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十五條州、市(地區)、縣(市、區)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確定。
劃定的基本農田,由縣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建立保護檔案,依法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按相應的耕地開墾費標準繳納耕地開墾保證金。耕地開墾保證金按占用耕地補償方案確定的耕地開墾計劃分期返還。沒有條件開墾和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的耕地開墾費標準繳納或用保證金抵交相應的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和耕地開墾保證金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地轉用報批時收取。耕地開墾費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第十七條
已經辦理批準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收取土地閑置費,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主要用于開墾新的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依法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持土地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資料和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頒發土地開發許可證,依法取得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一次性開發國有土地5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100公頃以上600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批準土地開發的,應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訂土地整理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國家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由責任人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根據土地被破壞程度、復墾標準和復墾工程量等,由批準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復墾的土地,由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
因地下開采造成農民集體土地嚴重塌陷,不能恢復利用的,除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外,比照征用土地給土地使用者予以適當補償。
第四章 建設用地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占用土地,以及蘭州市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涉及農地轉用的,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用地涉及農地轉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涉及農地轉用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第二十二條 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征用前款規定數額以下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三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執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
征用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的,按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4倍補償,征用村民住宅用地按3至5倍補償,征用荒地、廢棄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棄耕地等按2倍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
征用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村民住宅用地的,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用的土地數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征用棄耕地、荒地、廢棄地等不予補助。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其中,公共設施按重置價補償。征用土地上零星的未到產果期的果樹、未成材的用材樹按營造同種樹木費用的4倍補償;產果期的果樹按該果樹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成材的用材樹按當地木材價補償。征用耕地上壓有砂面的,按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四)青苗補償費
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當茬作物產值補償,無青苗的,按當季實際投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征用、占用林地、草原、養殖水面的補償標準,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非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在征用土地公告后搶建、搶栽、搶種的不予補償。
征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經批準確需占用耕地的,征用土地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征地管理費。
第二十七條
以租賃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租賃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定年限。土地使用權租賃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租。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租或申請續租未獲批準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有效年限內,可以作價出資合資經營,或作價入股,形成法人股。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后,方可作價出資合資經營,或作價入股,形成法人股。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形成的國家股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并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
第二十九條
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補辦有償使用手續的,應當經具有地價評估資格的機構按規定進行地價評估。地價評估結果應當向有建設用地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按省財政40%,市、縣財政60%的比例分成。設區的市可以根據實際確定與所轄區財政的分成比例。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耕地開墾,其標準以及繳納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耕地每年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鄉鎮企業用地1公頃以下,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1.5公頃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鄉鎮企業用地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1.5公頃以上3公頃以下,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
(三)鄉鎮企業用地2公頃以上,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3公頃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向村民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農區: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畝)以上1334平方米
(2畝)以下的,不得超過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畝)以上的,不得超過330平方米;
(二)牧區: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330平方米。
第三十五條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村民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發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登記申請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的,土地登記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投訴,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辦理;給土地登記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責任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土地登記申報者出具虛假文件騙取登記或涂改土地登記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注銷其土地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征用土地批準后,逾期不支付各項征地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每日按補償費用總額的1‰支付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利用職務之便,濫用職權,致使違法批地、低價出讓、處置國有土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無效,對直接責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9月2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29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的《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同時廢止。
承包別人的土地,交保證金問題“我承包別人一份地,種植紅棗樹。所有成本是我的,但紅棗樹是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他種的,”可你又說“我去年把地里面種上紅棗樹,”樹到底是誰種的???話都說不清怎么行啊。
如果是你種的,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規定耕地關于保證金案件 :“除改善生態環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彼?,你承包的耕地改為林地你有沒有去辦理相關手續?
如果你本身承包時就是合法的林地,那你承包這塊林地時你們之間簽訂的合同中是怎么約定的啊?你的行為有沒有違反合同中的約定?如果你違反了相關約定,對方讓你交保證金的行為就沒什么不合適的了。如果不違反約定,那你就要和對方好好協商溝通一下,估計沒什么大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