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個限制
由全面賠償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所構成。
全面賠償原則——使被保險人由于保險合同所規定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個限制 的風險事故造成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個限制 的各種經濟損失通過保險金補償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個限制 的方式得到賠償。
實際賠償原則——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個限制 ,被保險人不能由于保險人的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實際賠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如下幾點:
1、保險人的賠償只是恢復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這是實際賠償原則的核心。被保險人的財產要得到賠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被保險人對損失的保險標的具有實際的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原因必須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遭受的損失必須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
2、保險人有權選擇對于被保險人的賠償方式。
保險人只要能夠滿足損失賠償的目的,就可以有權選擇賠償的具體方式,如支付貨幣、修復和換置等。
3、保險人對于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保險人在處理財產保險的賠償申請時,在對于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的比較后,選擇實際貨幣量最小的一方為最終的賠償控制限度。
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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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原則的限制條件是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含義包含兩層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個限制 :
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個限制 ,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個限制 ,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個限制 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質的規定。
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保險人的補償恰好能使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利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個限制 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保險補償原則內容及含義保險補償原則內容: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1) 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保險補償的原則是經有關法律確定的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個限制 ,它通常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保險合同訂立以后,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
拓展資料:
一、損失補償原則除以受損失為限外,往往還受到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其損失補償原則的三個限制 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險金額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賠償的限制。另外還受賠償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險中規定了免賠額,或賠償限額等。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合同中帶有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而對定額給付型的人身保險是不適用的。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在于: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通常有現金賠付、修理、更換和重置。
二、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向數家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其損失賠償必須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攤,被保險人所得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