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11歲男孩騎小黃車被撞身亡后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其家屬向ofo小黃車公司索賠760余萬元。
靜安法院認為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被告ofo小黃車公司作為新型自行車租賃活動的經營者,應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我國相關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騎自行車必須滿12周歲。在無人值守的線上技術交易模式下,ofo小黃車公司應該考慮到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強、模仿性強、自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我控制能力差等因素,應對共享單車的解鎖方式盡到充分的注意。因此,在提醒注意、車鎖解鎖方式等方面,ofo小黃車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增加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了受害人因騎行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對受害人因騎行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具有基礎地位,被害人擅自解鎖共享單車騎行發生交通事故,與監護人疏于監管有關。
回顧案情,2017年3月26日,11歲男孩小高與三位小伙伴未通過APP軟件掃碼獲取密碼,各自解鎖一輛ofo共享單車后上路騎行,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與一輛大客車相撞,不幸身亡。
事后,原告小高父母向靜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ofo共享單車所有方北京拜克洛克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稱ofo小黃車公司)、肇事司機王某、肇事客車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賠償其人民幣866萬余元,且ofo小黃車公司立即收回市面上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
2017年9月15日,該案在靜安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認為,ofo小黃車公司存在三方面過錯。第一,涉案自行車車身上沒有任何有關“12周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警示標志,對這一事實ofo小黃車公司予以承認。第二,ofo小黃車公司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與缺陷,因其密碼不變、容易破解;較難鎖牢,計費與上鎖無關,無法限制使用人將其鎖牢;且不打亂密碼的話一按就開。第三,ofo小黃車公司對于投放在公共場所的單車疏于管理。
ofo小黃車公司還認為,原告的起訴缺乏法律依據。因鎖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原告在起訴中以鎖具存在容易非法打開的“缺陷”為由,有意混淆、擴大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騎行自行車參與交通自然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與原告起訴的所謂“缺陷”無關。
而對原告提出的高達7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ofo小黃車公司指出,在上海地區,有關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有明確的規定,上限為5萬元。原告代理律師則表示,上海地區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上限規定系1999年頒布,早已不適應現在的物價水平。
一審開庭后,經法院釋明,兩原告表示在該案中先行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再另行起訴ofo小黃車公司。
2018年3月6日,靜安法院就交通事故賠償案作出判決,被告肇事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向原告賠償人民幣55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原告已獲得相應賠付款。
在上述案件宣判之前,2018年2月,兩原告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ofo小黃車公司另案起訴至靜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60余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700萬元,共計760余萬元。
6月12日,靜安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上述判決。
男孩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家屬索賠760萬,法院怎么判的?小高與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弄弄堂附近玩耍時,四人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各自解鎖了一輛ofo共享單車,然后上路騎行。小高沿著天潼路由東向西逆向騎行,13時37分許,與王某駕駛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的大型客車發生碰撞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據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大客車司機王某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小高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兩人行為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小高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
認為共享單車疏于管理,男孩父母起訴ofo
小高父母認為,小高不滿12周歲,由于拜克洛克公司對投放在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單車疏于管理,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密碼固定,易于被手動破解,使用完畢后的鎖定程序不符合習慣、未鎖率高,同時車身沒有張貼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騎行的警示標識,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
小高父母訴至上海靜安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同時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車司機王某(后肇事客車租賃公司同意承擔肇事司機王某的全部責任,兩原告撤回對王某的起訴)及其雇主客車租賃公司、相關保險公司賠付經濟損失共計860余萬元。
同時,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0余萬元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元。
法院怎么判的?
上海靜安法院考慮到涉案公司管理義務沒有盡到、增加了騎行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但他們提供的這項服務屬于新興行業,服務和管理都還處在探索期,最終判該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給小晨的父母6.7萬余元。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的訴請,小晨父母之前已經在交通事故賠付中獲得了,法院不再支持。
對于這個結果小晨的父母表示接受,同時也表示主要的目的不是為索賠,而是希望所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械鎖單車都能得到優化,避免類似的悲劇再出現。
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離世是怎么回事?上海11歲男孩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
3月26日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上海靜安區一名11歲男童騎ofo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由于12歲以下兒童安全意識不足,辨識能力有限,兒童騎行行為不僅造成道路安全隱患,還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那么如何規范兒童騎行共享單車?發生事故怎樣誰負責任?
12歲以下兒童禁止注冊
考慮到防止未成年人騎車上路,摩拜單車注冊時會驗證用戶的身份證號,并與公安部門登記的信息進行查驗,12歲以下兒童由于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所以沒辦法通過驗證。
小鳴單車同樣采用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了實名驗證注冊機制,12歲以下的兒童和70歲以上的老人均無法注冊使用。不滿12周歲的兒童騎車,主要是由于非智能車鎖造成的,“不用手機刷開鎖,大量的開著鎖的車”。
騎唄單車在用戶注冊協議中明確表示12周歲以下的兒童不可以租用騎唄單車,并且騎唄單車使用的不是機械鎖,而是智能鎖,大幅降低了車鎖被破壞的可能性。
智能鎖實時監控 嚴格把關
網絡圖片
就技術機制來說,摩拜單車的鎖在沒有故障的情況下,一般是默認鎖上的,除非用暴力手段強行砸開。所以也不存在小孩在路邊通過摸索或其他方式把它打開。對于家長或他人借賬號給未成年人的情況,摩拜單車的《用戶守則》明確規定1人1賬號,不建議也不鼓勵借賬號給其他人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騎車人如果發生事故,責任由出借人承擔。摩拜單車還會通過社交媒體等渠道向未成年人群的家長做宣導提示將賬號借給孩子的危險性,小孩子對于空間和速度的判斷相較于成年人較弱,貿然上路會很危險。
多管齊下 多方配合
兒童的自我保護和交通安全意識不足,但模仿能力和好奇心強,騎自行車上路雖然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但對他們來說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建議家長、單車提供商和教育、交管部門乃至社會各界都應該加強對兒童出行教育及安全警示及監督的力度,齊抓齊管,不能讓共享單車淪為兒童的“危險玩具”,共同護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不管是實名驗證還是智能車鎖,這些都不是杜絕12歲以下未成年人騎車的絕對解決方案。“小朋友如果一定要騎車的話總是有辦法比如借父母或者年長朋友的賬號將鎖掃開,政府從某種程度上應該去嚴管此類現象,企業盡到企業的義務,政府則應該對家長有一些相關的處罰,如果家長縱容孩子去做違背安全的事情的話”。
兒童用車責任認定
如果共享單車采用了實名驗證注冊機制并排除了兒童注冊使用的可能性,而是因為家長或他人借賬號給兒童,或兒童強行破壞車鎖使用單車,顯然損害是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或第三人造成,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共享單車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并且,未滿12周歲的兒童騎自行車上路本身也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文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應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上海一男孩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是怎么回事?在3月26日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一位騎共享單車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的小男孩在上海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上被大客車碾壓后身亡。
當天14時許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有網友發帖稱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午飯后路過天潼路、浙江西路口,目睹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個騎著共享單車的大約的小男孩在機動車道上不幸被一輛灰白色大客車碾壓,救出時已經血肉模糊,而且身邊并沒有家長。”
事故發生在3月26日下午,事發時一輛大巴車沿著天潼路由東往西行駛,行駛至浙江北路路口左轉彎時與一名騎著自行車的男生相撞,事發后相關部門迅速趕赴現場實施救援,整個自行車被壓在大巴車下,將男生救出后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
另據知情人透露,男神今年上小學4年級,不滿12周歲。
由于浙江北路與天潼路交叉口的一側全部被綠色圍板遮擋,且沒有人行道,騎車人從南往北騎行確實只能騎在機動車道上,而且視線不是很好,當大客車沿著天潼路由東向西行駛到路口向浙江北路拐彎向南行駛時,騎車人很難提前看到。
據悉,出事時人與車都被壓在大客車下面,當被消防員拖出來時,自行車前輪已經沒有了,小男孩也不動了,隨即就被救護車送往醫院。
上海男孩騎ofo身亡索賠多少?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上海一男孩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由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男童家屬交強險賠付款和商業三者險賠付結算款共計55萬余元。據男孩家屬代理律師張黔林說,男孩家屬已將ofo方另行起訴,目前在等待法院安排開庭。
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名11歲男孩與三位未成年伙伴騎ofo單車逆行,在一路口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該男孩倒地后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輾軋,后經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據了解,這是發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的案例。
靜安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2017年7月19日,男孩父母將肇事方連同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共索賠878萬元,并要求ofo方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并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2017年9月8日,該案開庭審理,原告將此前要求ofo承擔的60%民事賠償責任降到50%,要求肇事車輛所屬公司和保險公司承擔40%賠償金額。代理律師張黔林表示:“降低10%是因為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我們認為這其中也有監護人的責任。”對于原告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ofo公司表示不接受。
今年2月,經法院建議,原告撤銷對ofo的起訴后對ofo提供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另案起訴,要求ofo承擔50%民事賠償責任,共計61萬余元,加上精神損害賠償700萬,共計761萬余元。
對于巨額賠償要求,代理律師張黔林告訴每日人物:“只要認定ofo是有責任的,這個賠償金額不管是多少,上海小學生騎共享單車死亡 我們都是認可法律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