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否認欠款事實,48萬元的工程款該怎么要?
>劉洋和李強是昔日的合作伙伴,劉洋在李強承包過的幾個工程中提供勞務,因為活干得不錯,李強又找到了劉洋,這次承包的活是中鐵的項目工程,寫字樓單體建筑,工程量很大,李強要求劉洋負責該工程其中10棟樓的房梁及空調眼的鉆孔工作。
>約定完工時由李強當面清點工作數量,現場驗收后結工程款。
>施工完畢后,劉洋以微信形式向李強發送了工程數量、單價、應結款項,將自己工程量完工結果發給李強,但李強沒有回復,既沒說給,也沒說不給。在接下來的一年里,劉洋陸陸續續向李強討要勞務費,打過無數次電話,最開始李強還認賬,兄弟長兄弟短的叫著,直到最后一通電話,李強說:“我不認識你,也不欠你錢!”從此就不再接電話,再也沒有回復微信。
>從此,劉洋的心徹底涼了。
>無奈之下,通過在北京工作的表哥介紹找到天用律所,希望天用律所的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要回勞務費。
>天用律師接案后,認真查閱了劉洋和李強的微信聊天記錄,詢問了關于案件的所有細節后得知,自2020年至2021年前后,劉洋分別給李強承包的北京市西城區東直門某大廈、北京市朝陽區北溝門鄉某小區等項目的消防連廊鋼梁加固鋼梁打孔作業,雙方就提供勞務事宜未簽定書面合同。劉洋完成李強的指定工作后,雙方進行了結算,勞務費合計為494200元。
>中途,李強已向劉洋支付勞務費20000元,尚欠474200元。后劉洋多次催促李強支付剩余勞務費,但李強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付款義務。
>接下來,天用律師直接與李強打電話溝通進行和解談判,但對方態度強硬,矢口否認不欠付任何人勞務費。隨后,辦案律師給李強發了《律師函》,函中講清了工程的內容、權利義務關系、法律規定以及拖欠勞務費的后果。
>在發出《律師函》后的5天,天用律師收到了李強的電話,李強在電話中表示想協商解決這個事情,但是想少給一部分勞務費,經過和劉洋確認后認為相差太多,不同意對方提出的數額。
>由于雙方在金額上不能達成一致,天用律師將案件訴至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因疫情原因,法院組織線上開庭,庭審中,法官依據我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核實案情。
>天用律師表達自己的代理意見: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雇用原告為其承包的住宅樓消防連廊打孔工程進行打孔作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但原告已經為被告提供了勞務,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勞務報酬,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勞務負有給付勞務費的義務。
>最終,法院采納了天用律師的代理意見,支持了委托人的訴求,判決李強按照我方提出的訴求悉數給付全部勞務費。
>在本案中,辦案律師通過多種途徑與對方溝通給付勞務費,使對方改變態度,最后主動提出向委托人支付款項。
>打官司既要關注證據,也要琢磨對方當事人的心理,多措并舉,解決客戶的爭議。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