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能撤銷嗎?
style="font-weight:bold;color:#e17831;font-size:17px; ">// 案情簡介
>上高縣某木業廠系合法成立并經營的企業,與上高縣某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為同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同為委托人。
>2022年4月24日,宜春市上高生態環境局作出企業名稱為“上高縣某木業有限公司”的上環責改字【2022】**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但隨后又于2022年5月19日對上高縣某木業廠作出上環罰告字[20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處以壹拾壹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并和上述上環責字【2022】**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一并送達給上高縣某木業廠,上高縣某木業廠后提交了書面申辯意見。
>宜春市上高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6月6日作出案涉上環罰[20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高縣某木業廠于2022年6月8日收到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style="font-weight:bold;color:#e17831;font-size:17px; ">// 委托人訴求
>以上高縣某木業廠的名義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宜春市上高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上環罰[20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style="font-weight:bold;color:#e17831;font-size:17px; ">// 辦案經過
>辦案律師接案后,認真查閱案卷,詢問委托人案件細節。發現宜春市上高生態環境局先后做出的3份決定書的行政相對人是不同的,而且還出現了法定代表人登記錯誤的情況(簡單說,就是生態環境局把公司的名稱給寫錯了,成為了另外一個主體)。同時,從案件事實角度,委托人作為高縣某木業廠的法定代表人認為其企業生產合規,并未出現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違法行為。
>故辦案律師從程序嚴重違法及事實認定不清兩個角度出發撰寫復議申請書,特別強調了程序出現重大瑕疵所引起的違法法律后果,并指導當事人將申請書提交至上高縣人民政府。
>實際上已經交納過111000元的罰款,復議成功的幾率很小,辦案律師發現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行為時,出現了程序性錯誤。
style="font-weight:bold;color:#e17831;font-size:17px; ">// 辦案結果
>上高縣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書,認定宜春市上高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上環罰[20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違法,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決定撤銷上環罰[20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style="font-weight:bold;color:#e17831;font-size:17px; ">案件亮點
>在案件事實沒有可靠且有說服力的證據支撐情況下,辦案律師找出案涉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突破點,順利解決委托人訴求。
style="font-weight:bold;color:#e17831;font-size:17px; ">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行政行為事實認定清楚,證據也確鑿,但因為程序出現重大瑕疵從而在復議或者訴訟的過程中被撤銷的情況比比皆是。所以,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首先應遵循程序合法的原則,保障行政行為作出的基礎是無懈可擊、經得起推敲審視的。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