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交通肇事罪案例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那么 交通肇事罪案例 是怎樣的?下面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我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原公訴機關懷遠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河南省鄢陵縣交通局汽車隊。
法定代表人程順禮,系該車隊隊長。
訴訟代理人王永立,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漢族,河南省鄢陵縣人,系該車隊副隊長,住河南省鄢陵縣東大街。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鈺,女,2003年元月30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漢族,住長葛市大周鎮長安路,系死者付軍杰之女。
法定代理人張艷畫,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漢族,大專文化,教師,住址同上,系付鈺的母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艷畫,基本情況同上。系死者付軍杰妻子。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廣榮,男,1945年元月18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漢族,農民,住河南省長葛市和尚橋鎮人民路42號,系死者付軍杰的父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美連,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死者付軍杰的母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厚德,男,1949年元月15日出生,漢族,遼寧省莊河縣人,職工、住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勝利街223—4號,系死者李海濤的父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淑珍,女,1950年2月27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人,無業、住址同上,系死者李海濤的母親。
原審被告人常友良,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漢族,河南省鄢陵縣人,初中文化,駕駛員,住河南省鄢陵縣大馬鄉后郢村。2003年10月 31日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被懷遠縣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當月14日被批準逮捕,當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懷遠縣看守所。
二、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 交通肇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 交通肇事 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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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 @2019
交通肇事罪哪幾種情形判實刑解答交通肇事罪一般對罪過大、罪過較大造成事故的應予以實際處罰,判實刑,不宜判緩刑。也就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或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這兩種情況需要判實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會判實刑嗎?一、 交通肇事罪 會判實刑嗎 交通肇事 涉嫌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能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書應當判實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 犯罪構成 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二、交通肇事罪規定 (一)主體: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 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 (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盜竊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 [1] 與他罪并罰”這一解釋說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為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為要件。 [2] (二)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觀方面:過失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 酒后駕車 、強行超車、 超速 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四)客觀方面 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發生 交通事故 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 《內河避碰規則》、《航海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 無證駕駛 、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后開車;航運違章的有:船只強行橫越,不按避讓規章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處錨泊或停靠;航空違章的有: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絡,等等。上述違章行為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 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不存在先行后續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本罪。檢察院1992年3月23日《關于在廠(礦)區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廠(礦)區機動車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應按刑法第113條規定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刑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生的,應當定 重大責任事故罪 。由此可見,對于這類案件的認定,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交通肇事罪,這是沒有異議的。但是,對于利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使人重傷、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夠同時造成不特定的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廣泛損害,而駕駛非機動車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一般只能給特定的個別人造成傷亡或者數量有限的財產損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此,不應定交通肇事罪,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犯罪的性質,造成他人死亡的,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 ;造成重傷的,定過失重傷罪。第二種意見見認為,它雖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個別人的傷亡或者有限的損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認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況且許多城鎮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與非機動車違章行車有關。因此,上述人員違章肇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因其撞傷人而按過失重傷罪論處,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第二種意見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規定定罪處罰。《解釋》將交通肇事罪的場所限定為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但對什么是公共交通運輸范圍并未作出明確的定義,致使本罪長期以來在適用場所上存在一定爭議。《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 管轄 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對道路的含義進行了限定,擴大了本罪的適用場所。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設 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為危險犯,不需要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駕駛 機動車,即構成本罪。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 數罪并罰 。 交通肇事,我們經常有在一些新聞報道中聽說過這樣一個詞語,肇事罪的主體,實施這個行為,在主觀上,其實是屬于過失的行為,自己并不像導致這樣的結果發生,是因為違反了交通規則,過失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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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會判實刑嗎首先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我們來看一下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交通肇事罪呢是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是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交通肇事之后逃逸或者是其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話,可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得出來,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話呢有三個量刑檔次,第一是三年以下第23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三次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知道對于緩刑的話,緩刑主要是適用于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從這個角度來講,如果反交通肇事罪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話,完全可以適用緩刑,但是并不是說三年以下就一定可以適用緩刑要同時符合幾個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于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也就是說犯交通肇事罪的,如果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這個量刑檔次呢來量刑,并且符合我剛剛所說的四個情形,是可以宣告緩刑的。如果說被告人不滿18周歲是懷孕的婦女或者是已滿75周歲的人,呢,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就應當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緩刑標準有哪些(一) 交通肇事案件 的被告人主觀上出于過失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但過失程度不同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對罪過大、罪過較大造成事故的應予以實際處罰,判實刑,不宜判緩刑。對于主觀罪過小、罪過較小的肇事案件,因為交通肇事罪判實刑案例 他們主觀心態是沒有預見到會發生事故或已經謹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夠,對他們處罰重沒有實際意義,結合其他條件,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 1、肇事后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 3、交通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 賠償受害人 及其家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