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不是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賠償是按損失價值來計算,幾家保險公司是按比例來賠償的,但不超過損失的總價值。
例如:一家企業價值100萬,再A保險公司保了80萬,又在B保險公司保了60萬,總保額的就是140萬,超過企業價值了,這就是重復保險,賠付時是按照比例賠付,就是說兩家公司總的只能賠付100萬,A賠80/140*100=57.14萬,B就賠60/140*100=42.86萬
兩家加起來一共賠100萬,因為財產保險都是遵循補償原則,既損失多少,賠多少。
一般只在財產保險中存在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可分為超額重復保險和未超額重復保險。從理論上講,重復保險與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相悖。在保險實務中,重復保險容易誘發道德風險,極易引發保險詐騙,危害甚大,所以各國法律對重復保險都作了專門規定。
重復保險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
我國《保險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重復保險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從條款字面上理解,我國《保險法》對重復保險概念的規定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更為明確、具體。但是,我國《保險法》對重復保險進行定義時,存在一個嚴重的缺憾,即忽略了同一保險期間或相容保險責任起止時間應為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因此,重復保險應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對于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期間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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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中為什么要有重復保險?造成超額保險?無論是財險還是壽險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被保險人都是領取保險金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的人,只有在被保險人身故時才由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所以被保險人是非常必要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的。財險中的被保險人必須是財產的所有者。重復投保是針對多家保險公司且在不定值保險中常見,比如我的車保險價值50萬,在甲保險公司保了30萬保額后,又在乙保險公司保了20萬,剛剛好,不多不少對吧。但是出險的時候可能我的車只值40萬了,那么保險價值只有40萬,那么多出來的10萬是沒得賠的~這里是拿車打比方,對于較大的項目,很有可能重復投保
財產保險怎么才算重復投保能重復理賠嗎保險小編幫您解答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投保人進行重復保險后,雖然每一個保險合同中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的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的的保險價值,但由于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都相同,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累計起來,其總和就會超過保險價值,形成超額保險。由于財產保險以賠償金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重復保險賠償的基本原則。規定這項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重復保險獲取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賠償金。????????????????根據重復保險的賠償基本原則,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各個保險人可以按兩種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是按比例分攤賠償責任。這就是將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的總和計算出來,再計算每個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占各個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每個保險人分別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攤損失賠償金額。二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承擔賠償責任。重復保險的賠償方式可以由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不管是各個保險人共同約定,還是由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與各保險人分別約定,只要有合同約定,保險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1、 重復保險分配原則是指投保人與多個保險人重復投保時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投保人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配,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損失金額。在重復保險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的情況下,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標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的遭受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的損失由各保險人分擔。保險總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承擔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重復保險中補償原則的適用,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2、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也是從補償原則衍生而來,不適用于人身保險,但與財產保險業務中的重復保險密切相關。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簽訂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原則上不允許,但事實上是存在的。原因通常是由于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疏忽,或被保險人渴望更大的心理安全感。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情況告知各保險人。
3、 重復保險分攤的方式一般包括:比例責任制、定額責任制和順序責任制。比例責任制。各保險人應按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公式為:保險人責任=(保險人投保金額/所有保險人投保金額)×損失金額。
4、 獨立責任制。獨立責任制度,又稱限額責任制度,是在不投保其他保險的情況下,根據各保險人應分別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按照各保險人應分擔的比例計算賠款的一種方法,即按照各保險人分別賠付時應承擔的最高比例分擔損失責任。獨立責任又稱限額責任,是保險人在不投保其他保險的情況下,按照保險金額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公式為:一個保險人的分擔賠償責任=(一個保險人的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的獨立責任總額)×損失金額。
5、 順序責任制。這是一種根據各保險人出具保單的順序確定賠償責任的方法,即出具保單的第一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額內進行賠償,然后第二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超過第一保險人保險金額的損失進行賠償,以此類推,直至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充分賠償。這是按核保順序分配的方法。
財產保險中的重復保險合同采用的賠償方式是在重復保險下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發生損失保險人須進行分攤,分攤方式有以下三種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比例責任制:
比例責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險公司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擔損失賠償責任,其公式為:某保險人的責任=( 某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額 )×損失額
責任限額制:即各家保險公司對于損失的分擔并不以其保險金額作為分攤基礎,而是按照他們在如無他保的情況下所負責的限度比例分擔。其公式為:某保險人責任限制額= (某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獨立責任總和)×損失額
順序負責制:即同一保險標的有兩家以上保險公司承保時,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險人首先負責賠償,第二個保險人只負責超出第一個保險人保險金額部分,依次類推
什么是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什么是重復保險的賠償原則一、重復保險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的分攤原則
對于投保人重復投保發生的損害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是由各保險人按比例分攤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還是由其中一個保險人單獨承擔賠償責任。世界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不一。中國《保險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攤責任,并且明確規定了責任分攤的原則和方式。《保險法》第40條規定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比例責任分攤。不區分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分攤法在理論上假設保險債務為可分之債,多數債務人(保險人)之間彼此無連帶關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單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二、重復保險的賠償原則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這是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的法定義務。保險法規定這項義務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與不同保險人分別訂立保險合同的方式,進行保險欺詐,謀取不正當利益。通知的對象是參加重復保險的各個保險人,通知的內容為訂立重復保險合同的有關情況。 投保人進行重復保險后,雖然每一個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但由于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都相同,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累計起來,其總和就會超過保險價值,形成超額保險。由于財產保險以賠償金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重復保險賠償的基本原則。規定這項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重復保險獲取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慧擇提示:我國《保險法》規定,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采用比例分攤方式,對于在不同保險公司承包的保險金額不同,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所承擔的賠付金額也不同。重復保險的賠償責任則規定,各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以防范道德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