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試用期內公司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的解散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意味著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要向試用期內的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通常試用期員工的試用期為3到6個月,不會超過6個月,所以公司要支付員工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試用期是指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一段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是否合格,勞動者也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這是雙方的雙向選擇。分析:試用期內,如果公司解散,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的員工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工作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的定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試用期的,不成立試用期,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以規定最短期限的有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的長短細化試用期。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員工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試用期間公司解散有沒有賠償1、試用期公司解散沒有賠償但有補償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的年限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部門解散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嗎是的。違約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試用期怎樣辭退員工1、辭退 試用期 職員要合法 以下是法律規定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的用人單位可以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的幾種情形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 勞動合同終止 : (一) 勞動合同 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是勞動者存在法定的勞動 合同解除 情形。 2、試用期員工辭退應注意實施程序的合法性 一般要求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不采取書面形式,一旦發生 勞動糾紛 ,無法證明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履行了說明理由的法定義務。對提前通知問題,我國《 勞動合同法 》對用人單位依法解除 試用期勞動合同 未作出具體規定,因試用期較短,只要符合條件用人單位一般可隨時作出解除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此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入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做出解除決定后,用人單位應制作《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 社會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
我在試用期,公司要解散我們部門,要給多少補償?急!!試用期內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的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的支付半個月工資試用期期間部門解散 ;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