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
1)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2) 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后,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 之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而在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當必須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到底是哪方面不符合,要有明文說明。
如果沒有經過上面處理,直接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直接解雇員工的,違反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了《勞動合同法》規定中的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你可以根據這《勞動合同法》來跟你們公司來協商,如果你們公司不理會而且就只是以一個口頭說的“你不勝任工作”就把你辭退了,那你就去勞動局起訴讓勞動局幫你維權吧。
公司以員工工作不積極辭退,可以得到什么賠償?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公司以員工工作不積極為理由不續簽勞動合同,主動辭退員工,那公司要按員工在公司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的每一年工齡賠一個月工資,員工有幾年公司工齡就要賠償幾個月工資,如果員工有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給公司造成財產損失被公司開除的,那公司就不承擔經濟賠償,而你是公司認為工作態度問題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就必須要對你進行賠償損失的。。
公司要辭退我,說我工作態度不好,能得到賠償?可以的,只要你不主動離職,公司辭退你至少要賠償你一個月的薪水。
不過,公司想整個人太簡單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了,比如給你調一個你沒法做的崗位,整天折騰你,逼著你辭職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
而且如果是這個結果,你找下一份工作也會受到影響,建議你好聚好散,如果真的協商不成,也別撕破臉。否則,你的同事們也會看不起你!
今天經理找我談話,說我工作不認真要開除我!還要我賠錢!我才進去工作2個月!怎么辦啊???就是那桶機油翻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了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的事情找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你吧?你可以誠懇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的告訴他你不是故意的!你也很后悔!沒有一個人不會犯錯誤!重要的是犯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了錯誤知道改正!你可以問他對不對?你還可以告訴他!你愿意承擔部分賠償!以示警告!按照公司規定!記大過也可以!如果這樣解釋他還是不聽!硬要你賠償全部損失!你也就不必要呆在那樣沒有人性化的公司了!與他告辭后立即電話咨詢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你真不是故意的話!最多你只賠償30%
以上希望可以幫到你!
公司合同期內以我不勝任工作為由將我辭退,我應得到哪些補償?用人單位解除與你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你)分以下三種情況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你自己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免費的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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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中涉及到第二十六條我也列出來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以不認真工作為由辭退我并且是口頭通知沒有書面文件,我能提出仲裁嗎?屬于勞動仲裁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的受理范疇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可以在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適用本法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公司說我不認真工作要辭退我 ;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