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事故若干問題規定
主要包括兩個途徑交通肇事事故若干問題規定 ,第一發生交通事故后處理辦法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僅車輛財產損失且不超過2000交通肇事事故若干問題規定 的,雙方可用手機拍好事故現場,在不影響道路正常行駛交通肇事事故若干問題規定 的情況下,把車輛移到安全地帶雙方自行協商。二、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超過兩千的,且對事故責任有爭議,無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飲酒或醉酒駕駛的、發生事故后一方棄車逃逸的等可立即報警處理。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交通肇事事故若干問題規定 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交通肇事事故若干問題規定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交通肇事事故若干問題規定 ,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交通肇事事故若干問題規定 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交通肇事事故若干問題規定 :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無能力賠償 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若干問題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鑒定標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交通肇事事故若干問題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交通肇事事故若干問題規定 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通肇事事故若干問題規定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