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人員死亡賠償標準
一、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1、車禍致人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因搶救、治療支出車禍人員死亡賠償標準 的費用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車禍人員死亡賠償標準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傷殘鑒定需要什么材料
1、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通知書;
2、因工傷殘等級鑒定表;
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病歷本;
4、疾病診斷證明書等相關材料。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車禍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是什么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車禍人員死亡賠償標準 他合理費用。
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2、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車禍人員死亡賠償標準 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5、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相關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是因人而異的車禍人員死亡賠償標準 ,具體的計算依據是: 1、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2、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車禍人員死亡賠償標準 ,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車禍人員死亡賠償標準 ,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車禍人員死亡賠償標準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5、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