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的區別是:
1、概念不同: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的爭議,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2、訴訟時效不同: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在3年,而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具體的該犯罪行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檔次的最高期限;
3、性質不同。民事案件為自訴案件,而刑事案件一般為公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的成員人數除了須是單數外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還要求:對于第一審案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至七人組成;對于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應由三至五人組成。下面是fanwen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我收集整理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歡迎閱讀。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一)、關于調解:
1、民事訴訟中:
(1)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均可以進行調解;
(2)對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
2、刑事訴訟中:
(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
(2)對《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3)對公訴案件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民事訴訟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等。
2、刑事訴訟中:
(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x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轄的確定原則
1、民事訴訟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規定;
(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
(2)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
(3)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四)管轄權的轉移
1、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2、刑事訴訟中: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審判組織的人數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除了須是單數外,還要求:對于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至七人組成;對于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應由三至五人組成。
(六)回避申請的決定權
1、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2、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七)公開審理的情形
1、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2、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3)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八)申請恢復訴訟期間的時間
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2、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九)近親屬的范圍
1、民事法律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刑事訴訟中: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訴訟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間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但法律及有關文件沒有規定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時間。
(十一)是否準許撤訴
1、民事訴訟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
(2)自訴案件:在宣判前,自訴人出于自愿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十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次起訴
1、民事訴訟中:
(1)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公訴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三)第一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及批準延長
1、民事訴訟中: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2、刑事訴訟中: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十四)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十五)上訴的期限和對上訴的限制
1、民事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
(3)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三種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2、刑事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10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5日;
(3)法律沒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訴、抗訴的刑事裁定的種類。
(十六)二審的審理范圍
1、民事訴訟中:
(1)第二審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2)第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審的審理范圍可以不受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
2、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十七)二審的審理期限及批準延長
1、民事訴訟中:
(1)對判決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對裁定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可以延長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審理對判決上訴、抗訴和對裁定上訴、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十八)二審維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用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用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
(十九)申請再審的期限
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2、刑事訴訟中:法律對申訴和提起再審沒有期限的規定。
(二十)決定再審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1、民事訴訟中:
(1)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的,應當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十一)拘傳的適用條件
1、民事訴訟中:
(1)拘傳屬于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2)適用對象:只能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須到庭的,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須經過兩次傳票傳喚而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適用;
(4)法律沒有規定拘傳可以持續的最長時間。
2、刑事訴訟中;
(1)拘傳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2)公檢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必要時決定適用拘傳,不以經過傳喚為條件;
(3)拘傳持續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
(二十二)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的差異
(1)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內涵與外延的區別
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在內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而新刑訴法對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進行了完善,將其概念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相比而言,民事訴訟證據較注重客觀真實,而刑事訴訟證據不僅注重客觀真實,更加注重法律真實,實現了證據形式與內容的統一,更具有科學性。從外延上看,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同樣,新刑事訴訟法也對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進行了調整,在舊法規定七種法定證據種類的基礎上,將舊法的“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同時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數據”等法定證據種類,根據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主要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辨認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雖然具有證據的基本要求,比如證據的關聯性、證據的客觀性和證據的合法性,但由于處于不同的訴訟活動之中,導致二者內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同。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別兩者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的區別:一是訴訟主體。 刑事訴訟法涉及公、檢、法等數家司法機關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當事人為自訴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訴法僅有人民法院一家訴訟主體,當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二是訴訟原則。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的特有原則如: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為有罪、辯護、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則。不同于民事訴訟法特有的處分、調解、支持起訴等的原則。 三是證據制度。 兩大法在舉證責任的規定上各不相同,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責任在控方。民事訴訟法則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四是強制措施的種類不一。 五是訴訟程序復雜程度不同。
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原告起訴后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被告可以反訴事訴訟除自訴案件有自訴人提起訴訟外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均有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舉證責任不同: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行政訴訟中,只有被告(行政機關)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負有提供被告有罪的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材料為自己辯護;適用的法律不同:
民事訴訟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事訴訟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案件性質不同:民事訴訟管轄民事糾紛(就是民告民),刑事訴訟負責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官告民);是否使用調解不同: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法院既可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審理,也可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有一些民事案件必須經過調解這一程序事訴訟中的調解主要針對自訴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就定罪量刑問題不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